关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探讨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个人生活和生产资料不断增加,人们在婚姻关系中也就越来越重视财产分配。现今,离婚几率不断上升,由婚姻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严重,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归属问题。本文就目前婚前财产公证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旨在不断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关键词:婚前财产;归属问题;现状;解决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法律活动,它主要发生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前,在此期间双方就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等问题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相关法律对被公证内容予以真实性和合法性规定,保证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婚前财产公证产生的基础是个人财产,其目的是实现财产的确权。就一般情况而言,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后就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婚姻维系过程中会出现财产消耗以及使用等情况,从而变更财产内容,这就加剧了婚前财产的权利义务和范围等归属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提前对个人财产等问题进行权责划分,以便于应对财产内容的变更。
1 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近几年,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金钱、汽车、房产等积累增加,在考虑问题时他们更趋于理性,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在这种背景的刺激下,婚前财产公证迅速发展。但是,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普及。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西部地区一年内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件量仅为几十件,但在上海等东部发达地区,一年内婚前财产公证的数量高达几百件。笔者总结得出,之所以会有婚前财产登记这一现象出现,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第一,个人生产、生活资料显著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生活水平和财产积累不断增加,尤其是东部地区的个人资产数额增长明显。而且,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她们不断寻求人格上和经济上的独立,为了保护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受侵犯和剥夺,她们逐渐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法律行为。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的思想解放思潮涌入,人们对待婚姻的观点趋于现实,而且在确定财产归属问题以后,夫妻之间的不信任感会逐渐降低,从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第三,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独生子女成为当前的主体,父母为孩子购置了财产,只有进行了必要的婚前财产公证,他们才能逐渐消除担忧,保证婚姻稳定。第四,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不愿意婚姻建立在金钱利益上,影响婚姻质量,而且另一方也不愿意被误解,不想缔结拜金婚姻,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名誉,所以愿意主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1]。
2 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2.1 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趋于现实,容易产生现实和情感的矛盾
男女双方之所以能缔结婚姻关系,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心理上互相信任,这是情感持续发展的维系。每个人都希望婚姻美满,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姻的初期进行财产公证,为双方的信任埋下了隐患,不利于健康婚姻关系的发展,当双方因为某些原因出现信任危机时,婚前财产公证自然就会成为其矛盾的导火索和焦点,导致正常的夫妻关系难以维系,最终影响到双方感情的发展,严重的则会导致婚姻破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离婚率显著增长,假若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男女双方在思想上又会不安定,这便构成了夫妻双方最基本的矛盾。
2.2 婚前财产公证的公证范围过于狭窄
就一般情况而言,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分为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以信息或者知识形态的方式存在,它能创造出精神层面的财富,比如肖像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它也是法律所确认的理应受到保护的财产,而有形资产主要包括资本收益、工资、机动车、房产以及其它合法所得等,这些内容都是婚前财产公正的范围。法律对有形财产有保护的义务,但是无形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模式,它的财产权益不仅不会低于有形财产,还可能超越有形资产。
2.3 婚前财产公证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失去了公平正义
男女双方之所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公证的模式和形式较为僵化,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另一方以婚前财产公证为借口进行争辩,侵犯另一方的权益,导致另一方得不到或者得到少量财产,这严重违背了法律规范,使得原本正义的法律失去了其公正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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