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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探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09 22:0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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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男女双方之所以在缔结婚姻关系前进行财产公证,主要是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证家庭关系的发展和维系。同时,一旦家庭发生债务纠纷,它能有效避免个人财产的充抵,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除此之外,对于再婚者而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能为他们提供再次结婚的信心。所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只有不断实践才能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改良和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使其不断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其优势,保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笔者就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为出发点,对改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3.1全面了解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具体原因,尽可能消除抵触情绪

  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是资产较多的一方,另一方多持无所谓或者不情愿的态度。笔者认为,这种心态为和谐的婚姻关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这种公证多是不平等的,弱势一方大都比较隐忍,一旦达到情绪的饱和期就会爆发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家庭构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因素,婚姻是形成家庭关系的关键,假如没有稳定的婚姻,家庭自然不和谐,必然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让弱势群体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和内涵,使其在精神上得到释怀和解脱。比如,告诉他们婚前财产公证能有效预防家庭纠纷,维系正常的家庭关系,保证财产安全和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尽可能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

  3.2加大权利凭证审查的力度

  假如有人凭借不正当的、不易察觉的手段将别人的财产公证到自己名下,这将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情啊,要有效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就必须加大权利凭证审查的力度。公证人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要严格审查财产凭证,特别是在申请人出具的权利凭证的记载权利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记载人必须亲自到场进行确认,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

  3.3进一步拓宽法律保护的范围

  众所周知,无形财产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巨大的经济潜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财产不断增加,公民意识不断深化,他们不仅重视有形资产,对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视力度也不断加强。而且,与有形财产相比,无形财产的财富值会在一定限度内累积,随着条件的变化,它能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价值。由此,要不断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无形财产纳入公证范围,使之不断符合时代需求[3]。

  3.4 合理规划婚前财产公证的有效年限

  在封建社会,社会法律在婚姻关系中对“七出”规则中的“无子”规则进行了制约,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一定年限以后,就可打破此约束,男方不得抛弃女方。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可以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的有效年限,使得无限制延续成为历史,如若不然,婚前财产公证将成为另一方任意妄为的屏障和借口,另一方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这样难以形成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只会导致婚姻的不和谐,从而引发众多的家庭纠纷。而在具体的年限设置中可以采取阶梯型,分别设定五年、十年、十年等。一旦双方婚姻关系持续二十五年,则此公证失效。之所以采取此种分法,主要是方便夫妻双方进行磨合,在这个期限内,即使弱势一方无法忍受婚姻关系而提出离婚也不至于净身出户,而且也惩罚了过错方或者施暴方,保障男女双方的公平正义。

  3.5 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补偿婚前财产公证

  男女双方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官通常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如何处理个人财产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和盲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要承担补偿权,假如夫妻双方事先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那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但是这项规定的范围较窄,它主要适用于协助另一方规定、照顾老人或者抚养子女等。所以,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财产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的补偿和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的补偿两类。在这种制度的调节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可以得到保护,实现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有机统一。为此,我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并将其与意大利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融合,实现补偿制度的创新:对于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家庭,在涉及财产的分割和处理时,要不断拓宽个人财产的补偿范围,同时还要对财产支出的类型进行规定,理清其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范围还是共同财产范围[4]。

  参考文献

  [1]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中国市场,2011,(14):141-142,157.

  [2]李彦.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6):47-48.

  [3]程晓文.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5):8-10.

  [4]程璇.浅论婚前财产公证[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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