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摘 要 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在我国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之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仅有一些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之后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有关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立法,弥补了立法漏洞,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关键词 外国法内容查明 查明责任 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 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朱培,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点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0-02
一、概述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涵义和制度价值
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称谓和涵义,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外国法的证明”,大陆法系国家称其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涵义难谓有本质上的差异。归纳起来,外国法内容查明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现冲突规范指引的是外国法时,为查明此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它的具体内容所进行的活动。
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制度价值是多方面的。首先,外国法的查明是适用外国法进行裁判案件的必经阶段。当一国法院发现冲突规范指引的是外国法时,此外国法经查明之后才可为最终的裁判结果服务。其次,随着各国之间民商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制度加强理论探索及立法规制,对于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是使适用的外国法不致损害本国利益的保障之一,它可以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责任的分配
一旦案件应该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并不被法官所了解,则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承担问题。
1.当事人负责查明
在英国为首的英美法国家,法官的角色地位相对消极,当事人必须负责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法官仅在法律事实的层面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英国为首的英美法国家、西班牙以及受其影响的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在这些国家,当事人除了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还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外国法最终无法查明则将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法官不对外国法进行司法认知。在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并不对立的情况下,法院往往直接接受其提供的信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对于外国法的理解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一致,那么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供证据来证明己方的观点,法官最终负责裁量。
2.法官负责查明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德国,法官承担了几乎全部的查明责任,他们在外国法查明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在外国法的查明中处于次要的地位,协助法官即可。以比利时为例。法官必须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同时有权让当事人负责协助。如其规定,“此法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由法官查明。外国法根据其在外国所得到的解释被适用。当法官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他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如果在有效的时间内查明外国法是明显不可能的,适用比利时法。”
3.法官与当事人合作查明
在瑞士、法国等国家,法官和当事人分别承担不同案件的外国法查明责任,在一方承担查明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进行一定的协助行为,来共同完成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如,瑞士1987年《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十六条规定:“(1)外国法的内容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为了查明外国法,可以要求当事人的合作。在与经济利益有关的事项上,可以由当事人负责外国法的查明。”
4.我国的查明责任分配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从我国的规定来看,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该国法律。此外,尚未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具体的查明责任。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及无法查明的处理
查明外国法内容有多种途径多种方法。上文所述的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和由当事人提供的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1.外交或领事途径查明
在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外交或领事途径来进行外国法的查明。一个国家通过这样的途径要求另一个国家的法院、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门来提供与外国法有关的材料内容。例如《秘鲁民法典》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外交途径,取得由外国法院对被适用的外国法的存在和解释作出的报告”。
这种查明方法常会受到国际条约的影响,只有受到国际条约的相关约束,外国的外交部门或法院才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因此,在实践中,这种方法的运用尚且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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