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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19 21:3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朱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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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家意见

  在查明外国法的各种方法中,专家意见是各国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指由对外国法的内容具专门知识的专家来提供见解,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的存在以及它的具体内容。由于外国法对于法官、当事人来说比较陌生,因此若欲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由对外国法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提供证据意见比较权威和准确,利于适用法律的正确和裁判的精准。在上文中,本文已提到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分配问题。负责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主体是法官、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供专家的意见,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咨询。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专家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内容不提出反驳,那么法官通常会采用通过该专家意见的方法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互联网等新方法

  在这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互联网等新方法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它使得过去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而导致外国法内容查明困难的局面有所改善,是一大进步。当遭遇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时,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获准据法所在国有关法律网站的法律信息,获取所需要的资料。

  尽管利用互联网查找外国法资料方便快捷,但也有其弊端。由于互联网中的信息瞬息万变,而且各国是否通过互联网途径来公布法律的规定不一,以互联网的方法获取的信息可能缺乏权威性和确定性。今后是否采纳此种查明方法或者如何运用此种查明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结合专家意见等多种方法来查明外国法,使得结果严谨精确。

  4.国际合作

  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浪潮中,不少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都试图通过国际合作缔结有关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来共同解决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这一国际性的难题。作为外国法查明的国际合作领域中最大的成果,1968年的《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的成员国数量最多。此公约就缔约国间在相互查明外国法方面的协作制订了较为详细的规则,而且除了允许本组织内的成员国参加外还向世界其他国家开放。

  (二)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方法

  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下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对于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后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或发现其不存在时,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如下:

  1.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多数国家认为,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以法官最熟悉的内国法取代之,即适用法院地法。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适用瑞士法律。”虽然此种方法实施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它明显带有属地主义色彩,不利于公正地审理案件。

  2.驳回当事人的抗辩或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美国和德国主要采取这种做法。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3条规定,“德国法院依职权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但也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有关外国法的证据,如果负责提供有关外国法证据的一方提供不出证据,法院则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此种方法没能充分地发挥国际私法的效用,也并没有解决好纠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缺乏合理性。

  3.适用与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内容相近似的法律,这一做法曾被德国法院长期采用。比如,用《瑞士民法典》代替被主要借鉴而制定的《土耳其民法典》。但是,这种规定有不妥当之处。首先,这种规定比较模糊,相似或相同性的推断并不准确。其次,因法官是决定适用何种相类似法律的主体,所以法官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4.我国的规定

  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我国采用的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处理方法。下文对此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反思

  第一,2010年10月28日之前,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上仅有一些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之后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有关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立法,在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认定等方面弥补了立法漏洞。

  第二,在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上,虽然我国的法律列明了责任主体,但是尚未明确其具体的查明责任,也没有规定主体的顺序,更没有规定这些主体所应依据的查明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引起混乱。建议在今后立法中改进此点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如明确规定外国法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同时法院也有权请求当事人履行合作义务,提供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

  第三,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处理方法的规定不灵活。如上文所述,当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我国明确规定适用我们国家的法律。该规定带有属地主义的色彩,在当前形势下不利于顺利地进行跨国民商事交往,也不利于公正地审理案件,与国际私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在今后的立法中此点不足之处有待改进。建议更加灵活处理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情况,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软化连接点的方法来确定最终要适用的外国法,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准据法。

  以上是本文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分析和思考。有许多浅显之处不足之处,还需今后继续深入研究探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期待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为国际私法实践服务。

  参考文献:

  [1]黄进.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刘来平.外国法的查明比较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6.

  [3]张海凤.外国法的查明研究.吉林大学.2008.

  [4]白倩倩.浅议外国法查明的性质和方法.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4).

  [5]肖芳.我国法院对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滥用及其控制.法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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