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原则的背后
摘 要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在适用中不允许进行任意的修改,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给我们以可以预期的行为结果。但有些时候过于稳定的法律原则在个案中会引发极端不公正,在此时,法律原则由于其本身性质得以调整不公的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制改革的推进,在保证法律规则稳定的前提下,重视法律原则变动性对正义的守护。
关键词 规则 原则 稳定与变动
作者简介:宋崇阳,广西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0-02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现代出现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看成是这个问题的延伸和演变。他提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豍这句话揭示了法律史发展的内在动因,法律作为磐石丝毫不变与其作为河流一样变动不定,都会使其走向自我毁灭的深渊。必须有一种学说或者理论消融法律的坚硬,稳固法律的流动,在动与不动当中适应人的需要和发展。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及其所代表的法学学派,引领的法学潮流,无一不是为了解释和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并在其间不断的批判与成长。
一、法律稳定与变化
在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法律确定性的价值毋庸赘言。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若不为人知或不可能为人所知,则近乎于无效。豎我们无法想象,存在一个毫无稳定性可言的法律制度,我们更无法想象在这种制度下的人们是如何生活、处理日常事务、与他人交往的。对普通人来说,他们不能知道今天买的东西在明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不道德的行为在明天是否可能受到刑事的处分。这种制度下的司法工作者也几乎不能提供出可靠的法律建议或者合乎法律的判决,在不稳定的制度中,预测法律的变化超出了专业人士的能力。
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并不能克服社会发展中的变化,也不足以赋予法律自身以持久有效的生命力,在自身演化中稳定性不断的趋于保守,恰如萨维尼用根植于民族精神中的法律传统来反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变化莫测的世界中,如果一个法律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只固守之前时期的某些观念不放,那么这个法律制度也将随着它的观念被扫入历史的尘埃。“法律的确定性并非追求的唯一价值,实现它可能会付出过高的代价,法律永远静止不动与永远不断变动一样危险,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豏
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而又渐进发生的。这些变化往往局限于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殊方面,或局限于一个特定框架中具体问题。豐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保持不变。除非遇到重大的政治变革或革命,大多数的法律改革都具有非整体的或不完全的性质,一般不会对法律的稳定性产生巨大的挑战。
从某个方面来讲,法律的稳定性需求和变动性需求转化成为规则与原则之间的调试,变成了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协调。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必须即探索法律稳定的理论,又要兼顾法律变动的需要。更需要把每个时期关于稳定与变化的解释具体到实际的制度建设中,为法律制度这座大厦规划出理想蓝图,并以此引导着司法实践沿着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路径前行。
二、法律规范——规则与原则
法律规范即是指为国家所制定或认可、意在规制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指针和判准,它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即合法/不合法、正当/不正当、有效/无效等等。从分类意义上来看,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无论是规则还是原则,它们说的都是“什么应该是这样”;它们都能够使用诸如命令、禁止和允许等这样的基本道义论语句而被表达;原则与规则一样都是关于什么应该发生的具体判决的理由,只不过它们是不同性质的判决理由。总之,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这样规则与原则的区分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规范的区分。
(一)法律规则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其确定性体现在,当某个行为在某个条件下实施了某种行为,且该条件和行为恰恰符合一条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那么该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将自动产生得以适用的效力。如果采用三段论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为大前提,人们在某种条件下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那么法律规则的后果就是三段论的结论,也即法律规则适用的结果。根据阿列克西对于法律论证区分,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成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豑三段论在此种意义上能够完成从前提到结论的确定性推理。
法律规则更多的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并赋予其规范的效力,其制定和修改均需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或有权机关的确认。法律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是一对体现不同内要要求的概念,规则越具体越细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应的越小,人们更加可以根据法律规则预判其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从而稳固已经确立的社会利益。换句话说,法律规则内在的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排斥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尤其在刑事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贯彻,更是要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调规则的稳定性。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与法律规则相对的、同处于法律规范之下的概念,首先具有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相比,法律原则是最佳化的命令是指命令它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就是说法律原则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被满足,它实现的程度不仅依赖于案件事实的潜在性,而且依赖于法律的潜在性。一个法律原则被实施的法律可能性,除了被法律规则所决定,在本质上更被与其相竞争的其他法律原则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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