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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构建反思:正义与功利的共融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5:4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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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刑罚存在伊始,不同的法学家对刑罚目的的争论便各有自家之言。归根到底,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人们所希望通过刑罚达成的愿望得以实现。但是不同的人对于刑罚目的有不同的认识,刑罚的存在究竟是以报应为主还是以预防为主各有千秋。本文对我国传统的刑罚目的构建进行反思,从对报应刑与目的刑的依据来源即正义与功利观念的共融上入手,得出报应与特殊预防的统一,进而搭建法律与现实的桥梁。

  【关键词】刑罚目的;报应刑论;目的刑论;

  相对报应刑论如何体现出人们内心中对于刑罚目的各自的看法,刑罚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很直观的透视镜。其容易引起争议原因往往在于不同的群体对于刑罚的目的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同一群体内部也会存在分歧。就人民大众来讲,通常对于刑罚目的的认识注重于其报应性;而作为司法机关来讲则会更注重它的预防性。因而,如何平衡二者间的关系,构建一个合理的刑罚目的观便至关重要。一、传统的刑罚目的学说

  刑罚的目的,就是指国家通过公民赋予的强制权力对犯罪进行打击,保护刑法所应当维护的法益,以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相对于追求刑罚的效果(即目的)的不同,传统的刑罚目的学说分别依据对正义或者功利的不同追求而产生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两种不同的理论学说。(一)刑罚目的的报应刑论

  刑罚目的的报应刑论,通常又被称为绝对主义、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是前期旧派的观点。它主要是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果的等量或等价性的回馈,它与其他刑罚目的理论的根本性不同在于它坚持犯罪恶果的反馈性。

  在报应刑论中正当化依据在于对正义的把握,而刑罚理论中对于正义的追求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古老的正义观念,基于报应的原理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这就是刑罚正当化的依据。[1]因此,刑罚是针对犯罪恶果的一种恶报,恶报与恶果必须保持均衡关系,恶报的实质内涵必须是一种恶害。也就是说对犯人科处刑罚,是基于此原理的;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的内容是痛苦或者恶害,对犯罪以刑罚的痛苦进行报应。“刑罚对于损害的本能的反动,被害人把他自己能力所办得到的惩罚加在犯罪者身上,或者由他自己受害的感觉所暗示的一种惩罚施于犯罪者身上。”[2]所以说,这种基于人类动物性的本能的报复反应其实就是早期刑罚目的报应刑论的事实来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道德与法律逐渐地相分离、相独立,法律报应发展成为了独立于道德报应(即原始的报复本能观念)之后的新报应观,并且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论文网站与道德报应的内在指向不同,法律报应所指向的前提是人们都有遵守法律秩序并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义务。而犯罪的发生则是对法律的破坏与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刑罚最为对犯罪的法定报应,就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就像黑格尔认为,犯罪行为是对法秩序的一种否定,而通过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否定之否定,最终必然使了法秩序得以重建。(二)刑罚目的之目的刑论

  刑罚目的的目的刑论,又称预防论、相对主义预防论,是新派的观点。它认为单纯的为了惩罚而实施刑罚并不可取,只有在防止、遏制犯罪发生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换言之,刑罚的实施并不与犯罪恶果造成的侵害相一致,只要能够防止犯罪的发生就可以了。所以目的刑论与预防论基本上是等同的。

  在坚持预防犯罪、保护法益这个大方向下,大陆法系将预防论分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一般预防论是指刑罚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让一般的社会大众对犯罪行为本身感到厌恶,对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感到惧怕,从而不会再产生犯罪的意思。近代最具代表性的一般预防学说主要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其实,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重刑威吓理论的拥护者:“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3]而特殊预防论包含了特殊威慑、隔离和教育矫正等理念。其基本观点是刑罚的目的主要还是使犯罪分子不致重新危害社会为必要。如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劝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4]二、构建刑罚目的正义与功利的共融

  对于刑罚的目的来讲,无非是绝对主义刑罚的报应刑论与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刑论。前者是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后者是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此外,还存在第三种理论,那就是将前二者都结合起来的合并主义,即“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5](一)折中的刑罚目的理论构建

  对于如何能让刑罚目的中正义与功利共融,在理论上出现了一种相对的报应刑论。它是指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能够起到遏制甚至消除犯罪的作用,在维护刑罚报应性的前提下完美的和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融合。而相对的报应刑论又分为报应型相对报应刑论与预防型相对报应刑论。其中报应型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来源即是对犯罪恶果的相应回馈,预防犯罪只是次要的;而预防型相对报应刑论认为,防止犯罪的发生才是是刑罚正当化的来源,对犯罪恶果的等价回馈只是预防犯罪中震慑犯罪人的一种方式,所以其并非主要来源。

  与传统的刑罚目的理论不同,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二者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因而才结合成了相对报应刑论。对某一犯罪行为怎样量刑以及适用何种刑罚都建立在对刑罚的目的、本质和来源的基础之上。首先,只采取报应刑论就会认为刑罚的程度就应与犯罪本身的程度相适应,尤其应与客观的犯罪结果相适应。由此就会反对不定期刑。在量刑时采用报应主义的优点是它不会使犯罪人受到其酿成犯罪恶果之外的惩罚,即犯罪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便要接受什么样的惩罚。但它的缺陷是对于一些没有必要再追究的犯罪也依然要处罚。其次,只采取目的刑论的时候,刑罚的程度则应当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如此会赞成不定期刑。在量刑时如果仅考虑防止犯罪的发生,就可能出现将犯罪人作为“防止犯罪的工具”进行利用的现象,这样刑罚就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可能为了震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但是它的优点在于对于没有预防犯罪效果或者必要的犯罪来说,目的刑论为免除刑罚处罚寻找到了依据。如它的产物:缓刑、减刑或假释制度。综上可见,目的刑论的缺点正好可用报应刑论的优点来克服;而报应刑论的缺陷恰好要求目的刑论的优点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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