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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构建反思:正义与功利的共融(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5:4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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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法学界,张明楷老师倾向于预防型报应论,因为预防优于治疗,与恶行发生后期待恶报相比,人们肯定宁愿期待没有恶行。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的轻刑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的预测在某些方面也许会出现去刑化。目的刑论在报应刑论的限制下,会让刑罚越加的与时俱进。在某种犯罪不用课以刑罚时,要先想到不进行处罚;如果只需要一定的刑罚进行警示,就应当先以犯罪预防为主,再以以报应的标准约束刑罚的严苛。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最后手段的性质是完全一致的。(二)对刑罚目的的构建反思

  从刑罚目的的正义和功利融合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刑罚目的应当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即在保证刑罚整体正义的基础上,在量刑上要注重特殊预防,而不能过于重视一般预防,否则必将使犯罪人成为为实现一般预防而牺牲的工具,从而造成刑罚与罪行的不相适应,伤害了报应主义的正义理念。而对于报应能否成为刑罚的目的以及为什么一般预防不能够成为刑罚的目的,笔者将给出以下依据:

  1.刑罚最本质性的目的就是对做出犯罪恶果的人予以回击。如果犯罪人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适当的惩罚,那么刑罚便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应有之义。正如加罗法洛所指出的:“如果刑罚全然失去了惩罚的目的,如果刑罚真的只具有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当犯罪没有受到身体的痛苦,其犯罪所得的唯一后果却是免费教育的特权时’,刑罚的存在还有何意义。”虽说这样的说法有些片面、过激,但由于有应受惩罚性这一在刑罚中具有根基地位的存在的影响,报应性就必须被包含在刑罚目的之中。

  2.要想使刑罚的公正得以贯彻,使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得以实现,就必须将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的存在为刑罚目的的内涵规定了范围,保证了报应性在刑罚目的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对于造成了犯罪恶果的犯罪分子,使其受到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惩罚才是刑罚的必要所在。刑罚也正是因其报应行为而符合了社会公众内心深处的正义观,如果不承认刑罚的报应目的那么就无异于否认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3.特殊预防才是刑罚所追求的,而一般预防不应是刑罚的目的。相对于特殊预防,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我国适用刑罚活动中一般预防的任务必然会逐渐减轻,特殊预防的任务将会越来越提高到首位。”[6]为了使刑罚的正义得以贯彻,同时也能达到对功利的满足,那么对于特殊预防这一刑罚目的的需求便必不可少。刑罚所造成的后果之所以为人们所接受,主要是因为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并且代表了正义的一面,显示了公正。如果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那么刑罚目的的报应性将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的非法律因素,如民意与媒体的呼声等。因而,笔者之所以不认同一般预防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来看。通常由于非法律因素的介入,会破坏刑罚本身的稳定性。就像药某案一样,按照其本身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恶果罪不至死,但是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便对其适用了较重的刑罚;反之,在刑罚目的中没有了报应性的存在,而特殊预防的需要又压倒一般预防时,同样需要加重对犯人的刑罚。所以,无论是一般预防为主也好,位次也罢,都会加重对犯罪人的刑罚。这样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从一般预防与报应的关系上看。一般预防主要是通过威慑作用防止社会上一般人实施犯罪。如果仅仅为了警示作用而加重犯罪人的刑罚,就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反之,如果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过轻,就会使社会上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从而达不到刑罚应有的震慑作用。而报应则不同,它对犯罪人来讲意味着惩罚与痛苦,对社会意味着公平与正义,对于潜在的犯罪人来说则意味着警告和震慑。因此,通过报应与特殊预防的结合,完全可以取代一般预防所能达到的效果,并且能够做得更好。

  4.报应较之于正义正如特殊预防较之于功利,此而二者的存在在刑罚目的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正义为报应目的在刑罚中的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功利又为特殊预防成为刑罚的目的提供了合理的理由。三、结语

  法律要树立其权威,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正义”必不可少;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功利”作用重大。因此,要想更好的对刑罚目的的精神进行把握,就必须使正义与功利进行共融。正义与功利就像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而通过笔者对我国刑罚的目的构建的反思,排除影响刑罚目的的不合理因素,我们所追求的“完美”就是保证二者在实际适用中的配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一定范围内的此消彼长是他们必须的存在方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92.

  [2][美]齐林.犯罪学及刑罚学[M].查良鉴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08.

  [3]韩非子·六反[Z].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2.

  [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59.

  [6]周振想.刑罚适用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46.1热点笔谈法制博览1LEGALITY VISION12014·06(中)12014·06(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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