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侵幼女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2)
2.在精神损害突出的案件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性侵害等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相比要严重的多,对于此类案件,无论是从保护被害人或是惩罚犯罪亦或是公平正义的角度,都应当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目前刑法中的空白,可以考虑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但是否对于所有案件的精神损害都予以赔偿,则需要考量。各类案件当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受到精神损害,但鉴于立法现状以及损害程度较难界定和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现实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宜普遍设立。可以对于物质损失较少而精神损失突出的典型案件,如性犯罪、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犯罪行为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针对赔偿数额的问题,以最高法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原则,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受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判定。从实践来看,性侵幼女的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经济能力较差,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刑事赔偿基金。基金的来源可包括刑事罪犯创造的劳动收益,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款,政府的支持等方面。基金可以在被告人确定没有赔偿能力是对受害人予以赔付。需要严格遵守的是基金不能成为被告人赔偿的替代,而只是在其无力赔偿下的辅助。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当采取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与刑事部分一同审判。由于刑事案件有法定的审理期限,可以保证损害赔偿的及时性,同时也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资源。(二)执法方面
1.对处理此类案件的警察专业培训,制定工作手册
接警警察的不专业容易导致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对警察进行专业培训。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对“保护儿童特别调查队”的警察有着特别要求。首先需要接受两周的“保护儿童特别调查基本训练课程”;其次访问人员必须具有和未成年人融洽沟通的能力,并掌握其生理、心理特点;另外他们需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受害人的描述,在谈话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结合现状,可以对处理性侵幼女案件的警察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办案能力。另外,由公安机关和心理机构的专业人士共同编写工作手册,指导办案人员更好地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对其的二次伤害。
2.深化保护措施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外貌和声音,有条件可以采用视频方式播放陈述和证言。为了减少受害幼女的回忆次数,办案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那个方式一次性录下完整的口供,避免多次询问而产生的再次伤害。执法机关搜集的完整证据供法院、检察院使用,避免三个机关都直接从被害人处反复获取证据。[4](三)司法方面
1.将原则细化为具体规定,加大执行力度,最大程度的保护幼女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实践,应当将原则性的文件具体化,制定成操作性强的法律规章深入实行。对于已经成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文件中的规定要加大执行力度,在诉讼程序中切实保障幼女的利益。
2.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其根据当事人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在性侵幼女案件当中设定专家辅助人,弥补三方对性和精神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尤其对于受害幼女一方,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呈现客观事实,为其争取利益提供科学上的支持。(四)心理方面——建立专业心理治疗团队
由于性侵害的特殊性,幼女由此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可能产生心理方面的问题,并且这种心理障碍一般具有长期性。故对于受害幼女的关注不能仅限于办案期,而是要延续到案件结束之后。应当组建专业心理治疗团队,对于幼女的心理状态做追踪判定,从而确保受害人真正的脱离性侵害的阴影。(五)社会方面
1.普及性教育与普法
要想减少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率,需要在大众心中确定性教育的一般性与重要性。性知识与其他健康知识一样,公众应当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同时,性知识又是当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因为一旦被侵犯,造成的恶劣影响将是深远而不可弥补的。性教育的对象不只是青少年,而应扩展至整个社会。学校和社会应当懂得如何给孩子正确的性理念,家长需要学习引导孩子的方式,作为容易受害的未成年人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在全社会当中普及性教育,从而减少性侵案件的发生。普法的目的是让受害幼女及其家长了解法律是维护自身利益最有效的武器,特别是让家长摒弃传统的老旧观念,要用法律为受害者争取最大利益,同时打击犯罪。
2.建立校园性侵害预防制度
性侵幼女案件很大比例发生在学校,而且对于此类案件事前预防的意义远大于事后救济,故建立校园性侵害预防制度必不可少。教育部门应及早制定可实施的校园人身安全守则,并且明确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在某些年级硬性规定性侵害预防教育系列活动,使预防性侵在校园中形成制度化标准化的规范,继而从根源上减少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
从国际潮流来看,不管是美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还是台湾、香港地区都对性侵幼女的行为给以严厉的打击。针对我国现存问题,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应该行动起来,积极应对,从而更好地保护幼女的权益,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注释:
①孙耀先.奸淫幼女与强奸妇女是两种不同的犯罪[J].河北法学,1998(1):67.
②张荣丽.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3(3):61-66.
③朱莉.嫖宿幼女罪存废之辩——立法当最大限度保护幼女权益[N].中国妇女报,2012-7-3(A03).
④佟丽华.全面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N].光明日报,2013-10-31(15).(上接第23页)
(4)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5)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面对此次停运事件,永登县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永登县交通局领导深入基层和停运车辆司机进行对话。针对出租司机们的要求,在对话会上,局领导提出了三点答复:一是目前非法营运车辆确实存在,交通部门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二是交通部门一直在做工作,但交通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希望司机师傅们谅解;三是下一步,永登县将着力推进新的一次“百日大会战”,加强宣传、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着力解决司机们提出的问题。
(二)行业法制对策——清理业已过时的政策文件,及时修订现行仍在使用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出租车行业法规体系
1.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的出租车管理的法律法规
1985年以来政府出台的关于出租车行业的文件已使用了20余年,很多问题无法解决。有必要对国家的、地方的出租车法规政策进行全面的废改立。
2.尽快出台适应现实需要的全国性出租车管理运营法律法规
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专门的法规性的全国性的《出租车管理条例》,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出租车经营权归属转移内容,制定政府、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的各类各级别的《出租车管理办法》等规章性文件,通过立法从法规层面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
3.严格执行有关出租车的法律法规,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黑车非法经营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整治非法营运力度。明确整治目标,抓住重点对象与重点地区,加大惩处力度,从严从快惩处。四、总结
解决社会积累成疾的问题,非一天两天的事情。笔者也希望政府能够本着“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原则,从社会长期发展入手,用于承担社会责任,进到每一名官员的社会管理责任。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往往与法律不健全、失效及社会秩序混乱有关,近年来接二连三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也反映出了社会矛盾的问题所在,对于出租车司机的罢工,笔者需要说明的是,绝大部分司机是想平安挣钱过日子的,没有什么人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铤而走险,以闹事罢运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我们要及时从事件中查找漏洞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邓纲,周璨.出租车市场的政府管制及完善[J].经济法论坛,2011.
[2]赵义.出租车罢运事件折射了什么[J].南风窗,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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