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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新标准的探索性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5:4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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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临时指派的工作的性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在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要解决因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途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应将目光聚集于临时性工作上。临时性工作时间短暂、过程简单的,例如某市政工人被临时要求到公园关闭喷泉,并且临时性工作时间远远少于在路途中的时间,那么笔者主张不得将此类在途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如果临时性工作持续时间长、过程繁复的,例如某外科医生临时接到电话需要在休息时间返回医院进行长时间的手术,在返回途中受到伤害,笔者认为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所谓“上下班”应扩大到临时指定的常规性、长时间性工作,对于临时性简易任务,如临时起意返回公司拿文件、取钥匙等等,则不得适用该条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因临时指派性工作而途中受到伤害者的合法利益,亦不至于过分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路途的必要性

  如果雇员在家庭办公,且是被雇主要求在家庭办公而非自作主张的,那么家庭应作为工作场所对待,往返于家庭与工作单位之间的行程也就可以被视作雇主不同工作场所之间的行程,途中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如果雇主有多个工作场所,且这些场所互不相邻,则应将雇员往来这些场所所经公路、人行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因为可将雇员的行为看作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往返于工作场所之间。

  有关雇员上下班时往来单位与停车场之间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笔者认为通常应按照“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认定工伤。但如果雇员前往停车场的取车线路大幅度偏离回家必经线路,例如某雇员前一天饮酒后将车暂停于某酒店停车场,第二天下班后前往取车,那么笔者以为因此而发生的伤害事故是不属于工伤的范畴的,虽然行为人在取车后势必径直返回住所地,但亦不得以“上下班途中”为由认定工伤。

  (四)在途的公私目的性

  雇员在从事工作的途中也从事了私人的事务,即公私目的交叉存在,这在诸多工伤认定事件中十分普遍,那么当公私目的同时存在时,应该如何认定工伤呢?以公差出行为例,某一旅程同时具有公务和私人双重目的,如果不管公务目的是否存在,旅程都会进行,并且如果没有私人目的旅程将被取消,那么该旅程将被认为属于私人事务,途中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反之,如果即使没有私人目的,该旅程也需要进行,则该旅程属于公务。

  雇员在从事公务的途中绕道,例如,某雇员因工作需要驾车从上海驶往北京,因私人事务需要而中途绕道天津,那么在公务路线以外的行程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只有在公务行程的路线上才能算作工伤而受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轻微的绕行并不是当然的不受工伤保护,例如,出差途中选择另一条路况更好、车辆更少的路而轻微绕行,依然应受工伤保护。

  在私人绕道的公务行程问题中,关键是判断雇员为私人目的偏离直接的公务路线的程度,如果这种偏离并不显著,则整个行程,都受到工伤保护。但是,如果因私人目的而显著偏离公务路线,则明显属于私人目的的行程部分不受工伤保护。

  (五)私务的合理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所述“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即通常所指公差、出差,雇员在公差旅程中可能从事完全属于单位业务的事务,也有可能从事一些与工作相关而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亦可能从事完全为满足个人需要的个人行为。

  首先,雇员在从事完全的单位业务事务时受到伤害,当然的属于工伤制度的保护范畴。其次,如果雇员的行为虽然具有个人需要性,但不能排除工作相关性,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仍应归入工伤保险之列。例如,雇员在出差时没有入住单位指定价位的宾馆,而自行选择了价格更高、条件更好的一家入住,而恰逢该宾馆失火,该雇员严重烧伤,由于雇员出差时入住宾馆是必不可少的工作附属行为,而烧伤事故又源自该雇员为满足一部分个人需要所致,我国对此类问题尚无明确界定,各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也缺乏统一标准。笔者的观点是,当出差雇员在出差过程中处于待命状态,应将所有合理的个人事务即私务视为工作过程的组成部分。最后,雇员在公差过程中从事完全为满足个人需要的活动受到伤害,且与工作内容缺乏必要联系,则不得认定为工伤。例如,某雇员在出差地工作时,某晚前往娱乐场所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

  注释:

  ①解德海.工伤认定因素界定与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

  ②只要是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受伤算工伤[N].17版.天府早报,2009-12-29.

  ③张小平.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工伤吗[J].中国医疗保险,2011(4).

  ④郭雪.一般工伤认定要素探究[J].中国社会保障,2012(5).

  参考文献:

  [1]解德海.工伤认定因素界定与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164-165.

  [2]张小平.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工伤吗[J].中国医疗保险,2011(4):62-62.

  [3]郭雪.一般工伤认定要素探究[J].中国社会保障,2012(5):38-39.

  [4]管鹏,丰友中.探究工伤认定环节中的“五大难点”[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2(4):31-34.

  [5]谢增毅.“工作过程”与美国工伤认定——兼评我国工伤认定的不足与完善[J].环球法律评论,2008(5):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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