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和秩序两个视角论小偷的占有不受保护
【摘要】价值和法的价值都体现人类社会的正能量,具有正值性;秩序具有谐调性、稳定性,故作为法的价值的秩序兼具正值性、谐调性、稳定性,从而决定了小偷的占有不可能受到法律的规范性保护。
【关键词】正能量;谐调性;小偷的占有;不受保护
我国民法、物权法占有理论上的“小偷的占有保护”主张可谓声势浩大。笔者曾于《法律适用》2011年第9期发表《关于<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解——以我国学界所谓“小偷的占有保护”之不成立为中心》一文,后与他人合作在《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应用版)发表《质疑“小偷的占有保护”》一文再次质疑该主张。2012年12月间,熊明高、王焕江二人以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为重心在《湖南科技学院学报》发表《论“小偷的占有保护”》(以下简称“偷文”)一文对笔者的观点提出商榷意见。本文即分别从价值和秩序两个视角出发,进一步论证“小偷的占有保护”不能成立。
一、从价值视角考察“小偷的占有”不受国法保护
(一)价值概念的基本内涵
价值是指客体对于主体即人的意义,是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通说认为,价值体现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哲学上的价值是指事物或客体具有的满足人的需要和对人的生存、发展、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一切东西,是正能量、正价值的概括和抽象。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价值是人类特有的“绝对的超越指向”,是人类的精神企求和信仰。价值属于人的理想范畴,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它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外在物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1]可见,价值与善和美好相伴相随,恶或丑的事物与价值无涉。
(二)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受价值这一上位概念的内涵的规制,学界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两个层次含义:1.法的价值首先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一规范体系作为客体具有的为人所重视、珍惜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中的自由、正义和秩序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必须确定的理想状况。“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2]
学界新近认为:1.在满足需要层面上,法应当满足的并非人类的任何需要,而是人类的美好的需要和对善的企求,具体表现为法的积极作用。2.法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如同价值之于人类一样,法的价值也属于人的理想范畴,法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的法、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人们对于法总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精神寄托或精神诉求。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意义使法具有了神圣的信仰,是人们关于法的崇高期待、精神支柱和信念依托。
〖HTK〗(三)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决定了小偷的占有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HT〗
偷盗行为及其产生的占有是对社会正能量的非正常损耗,对社会正义的侵害。
1.小偷的占有是对法的价值的破坏,与人类的美好追求无涉。无论是小偷的盗窃行为还是由此所产生的占有关系或占有事实,都不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小偷的盗窃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占有事实之所以采取“窃”(偷偷地、隐蔽地)的行为方式,本身即说明偷盗者本人也认为这种行为令人不齿,是见不得阳光、与社会正能量明显相悖的行为。人类社会的理性普遍认为偷盗行为及其产生的占有违背法的道德性,是对社会正义和法的价值的正义性的侵害,因而,这种占有与法的价值意义上的占有无涉。
2.关于盗窃后的占有(如窝藏)及与盗窃密切联系的毁坏赃物,学界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不应单独处罚。学界对此主要有四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不另破坏新法益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达到既遂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其持续不法状态的行为,不予单独处罚。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类似情形构成事后不可罚行为,即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不应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但无论哪种观点,均是将小偷的占有(即盗窃后的占有)与刑罚和定罪量刑相提并论,都未将其与美好的事物和现象之列相联系。小偷的占有属于丑恶的社会现象,不仅不能将法的价值灌注于其中,而且是对社会正义的确定性的侵害,不能受到法的保护。
二、从秩序视角考察“小偷的占有”不受国法保护
(一)秩序概念的基本内涵
从广义上讲,秩序与混乱、无序相对,指的是在自然和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条理性。现代语境下的秩序是系统哲学上的一个范畴,是系统协同性的体现,是指人和事物存在、运转中具有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使系统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故内部的谐调性和整体的稳定性是秩序的基本特征。
(二)法的秩序价值
法的价值语境下的秩序是指经由法的潜在功能调整和实际作用后的社会秩序。受到价值概念的规制,法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在概念内涵上体现为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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