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公众参与问题探究(2)
欧美的两个典型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制度各具特色,亚洲的一些国家在这一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日本的公益诉讼最早由公害诉讼演变过来,公害的定义指的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带给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对人和社会生活造成的危害。几十年来日本民众饱受环境污染的侵害,如50年代的水俣病、米糠油中毒症严重影响了日本公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对此,日本先后颁布了《公害救济法》、《公害控制法》等法律规范来限制和防范环境污染。[3]当然,日本的公益诉讼更多依靠行政诉讼法来实现和保障。日本也有鼓励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机制,日本《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这也就日本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确立了基础。
与日本相似,韩国的公益诉讼也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韩国的社会政治变革历经数年,最初的公益诉讼是韩国民众和律师为了促使社会政治环境宽松和弱化权威主义的一中方式。这也为现代公益诉讼公众参与制度形成了基础。如环境运动联盟成立为环境保护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不仅如此,韩国民众也具有较强的环境权意识,针对环境污染,韩国民众积极通过对公司或者个人进行民事诉讼来要求民事赔偿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职责,例如1990年著名的抵制东江大坝建设运动。在此活动中环境运动联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环境运动联盟还有自己专门的法律诉讼中心。
通过对以上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参与相关问题的探究,我们可以得出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发展背景。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公众参与是推动环境保护的积极力量,各个国家公众参与机制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促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设想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基本确立,相关法律也为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平台和保障。特别是近年来,公民和社会团体为维护环境积极参与社会环境事务当中。但就立法层面来说,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仍更多地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当中,具体的立法仍待完善。公众的环境权益也没有更好的保障机制,甚至有时公众环境活动不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同。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救济机制也存在问题。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认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尤为重要。
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首先要从制度层面来确立。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先进,原因在于国家专门的立法。目前在美国,一共有14部联邦环境法律包含公民诉讼条款。[4]我国也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中关于公众参与相关制度。最基本的是建立较为全面的公众环境权保障机制。就像美国《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都保证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我国,随着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施行,我国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已有所扩大,一些相关规定和制度也已初步形成。但对于公民知情权来讲来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这具体包含公民获取地区环境知情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情权。同时政府要发挥自身作用,主动与公民或者社会团体多沟通,协助公民获取环境信息权利。
发挥公益律师的作用,重视公益律师的培养。律师是公益诉讼中重要的参与者,一个经验丰富、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对案件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律师具有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诉讼经验,比普通民众更容易成功。通过对日韩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情形进行探究,公益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许多律师同样为维护环境和公众的利益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国家应该在此基础上注重公益律师的发展,鼓励律师向公益律师转型。律师也应该尽自己的能力组成公益律师团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尽自己的力量。
公众检查团制度也是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方式。政府或者环保组织积极鼓励公众成立环境检查小组,由专业的相关人士带领,对特定的地域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监督,如可以在社区实行。这样公众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环境事务既可以独立负责也可以相互配合,对于环境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一个团体,公众检查团可以成为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有效渠道。
国家鼓励公民参加环保组织来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综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环保组织在环境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往往成功率较低,且个人负担很重。所以公民面对环境侵害及时希望提起公益以诉讼也往往会受到许多阻碍。与公民相比,环保组织更为专业也更具有力量来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民参与环保组织,不仅有利于公民环境权意识的增加,而且方便公民学习相关知识,丰富自己在环境保护的经验。面对环境侵害公民可以请求环保组织提起功能公益诉讼或者参与环保组织当中与环保组织共同为维护环境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江龙,张永春.公众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和流域水污染控制—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2]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J].法学家,2005(1).
[3]林莉红主编.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4]李劲.环境公益诉讼新探[J].法学杂志,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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