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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的知情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6:0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郑为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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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解决途径

  (一)权力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应该加强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1.由于涉及患者知情权的相关条款分散于不同位阶的法律中,没有统一的系统、内容也笼统而不具体。所以不少学者也都呼吁能够及时起草并颁布一部关于患者知情权的专门部门法,完善立法,为患者维护权利提供最直接最有效地保障。在加强患者知情权保护法实体法立法工作的同时,同时需要注意对程序法的构建与创制。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程序至今在法律上是空白,而患者知情权被侵害后也缺乏相关的程序法保护,让患者不知所措。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之诉不再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④,这对患者来说无疑是加重了诉讼程序中的举证任务、不利于患者有效地司法救济。如没有全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保障下,患者将难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无法在知情权受侵害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

  2.由于在整个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是弱势群体,因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司法保障上应该有所倾斜。一个社会的〖LL〗公平与否,其衡量标准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能否有效实现,而法律与国家是其实现的保障。国家司法部门应该积极设立一整套保护患者知情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患者知情权法律援助中心、患者知情权咨询网站、设立执业律师免费或者低费为患者进行法律服务的制度等等。这在既不妨碍审判机关公正审判的同时,又为患者的权利行使和司法救济提供了特殊保障,可以行之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二)患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应该增加患者的医学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

  国家有关卫生保障部门应该努力增加对公民的医学教育,尤其注重增强患者对一些常规疾病的诊疗措施、相关病历资料、医疗风险的学习和了解。让患者在住院、诊疗期间,通过更多的渠道能够知悉、获得相关信息。

  (三)医疗机构应当改革相关制度,确保患者知情有渠道

  学生在本文前段介绍过,医疗机构垄断着对相关诊疗资料原件的保存和管理,这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制度根源。它不仅不利于患者在诊疗阶段了解病情、积极参与治疗,而且为患者事后的医患纠纷诉讼举证难埋下伏笔。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制度改革,确保与具体诊疗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由医方和患方共同保存、协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以及诊疗活动的信息透明度,确保患者可以及时、准确、权威地知悉并保管诊疗资料。

  (四)医务人员应该增强责任感,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医务人员一度被人们尊称为“白衣天使”,被赋予救死扶伤的社会重任。作为一名医生,他首先要有仁心,其次才谈得上仁术。一个没有仁心的人,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他永远不可能成为人们心目中合格的医生。而对于患者的知情权,不仅仅是医务人员所负担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明确规定其应负的告知义务。

  五、结语

  强调患者知情权的保护旨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协调医患关系中的紧张状态,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患者自己、其主要义务主体院方还是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机构,都应该为实现和谐的医疗关系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注释:

  ①秦艳艳.我国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J].学术研究,2008(32).

  ②彭丽容.患者知情权研究[Z].中国知网,2005(02).

  ③谢邵权.论易患信息不对称与医患关系的改善[J].卫生软科学,2008(03).

  ④具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包括如下:(1)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院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院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该案件的病历资料.

  参考文献:

  [1]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孔繁军.医患关系法律属性论纲[J].中国卫生法制,2005,13(6).

  [4]苏力.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J].中国法学,2008(2).

  [5]满洪杰.作为知情同意原则之例外的紧急专断治疗[J].中国法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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