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最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首先,本文从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入手,追溯了人权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历程,并论述了人权保障对于现代刑事诉讼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其次,本文还分别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对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提出了将人权保障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标志着人权价值理念已经逐步获得了广泛认同,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因此,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及其源流追溯
在法律层面上,人权是指每一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照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而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人权是人们在生存及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包涵了政治自由、人身人格、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人权保障分为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对人权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另一方面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被侵犯或破坏。其中,包含了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以及道德保障等几个方面。人权保障集中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综合反映了人的需求和幸福,是享有人权的前提条件。
(二)现代刑事诉讼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在封建社会中,控制犯罪、保障社会安全是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那时人们的头脑中没有人权概念,为了利益国家可以完全不顾人们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力。孟德斯鸠就曾说,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1]。正是这种对于人性的压迫,导致后来西方反封建争取“民主、平等、自由”的斗争中最早出现了人权观念。
现代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强化人权保障的过程,尤其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过程。就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在大多数社会里,明确给予老人、儿童、残疾人法律保护,不是因为这些群体成员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而是因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2]。与此相类似,在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给予个人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个人是脆弱的,相对于社会更加需要特殊保护。而这正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发展过程
在建国之初,我国鉴于社会条件限制,没有制订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依据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集权主义管理模式和严格的宗法家庭传统,致使国家权力本位意识严重,个人权利意识淡薄。“重打压,轻人权”的法文化传统占据法学界主导地位,刑事诉讼被视为“刀把子”。
1979年,我国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台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于该法对于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到位,致使实践中侵犯诉讼参与人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我国在199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推进了民主化进程。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司法人员程序工具主义思想严重,视程序为障碍,不严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规定。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权保障纳入法定层面,从而不仅在宪法中确立了人权价值和原则,而且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宪法的人权精神,也充分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当代中国民主宪政的最新发展方向。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大大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经过多番研究、论证修改了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任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辩护人诉讼作用,完善审判监督等,使得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更加迈出了一大步,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新阶段。而《决定》提出的人权司法保障理念必将进一步助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新刑事诉讼法在增强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我国在新刑诉法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在侦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诉讼参与人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这反映了我国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构建依法治国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效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条中确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并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对于避免发生刑讯逼供,遏制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2.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了司法公正
新刑诉法新增了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证据,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有限度采纳的规则。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为了避免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严禁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取得合法证据的途径和范围,切实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参安全和各项诉讼权利。
3.限制刑事强制措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权利,在新刑诉法中可以非常直观地体现出人身自由保护制度。比如,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出示居留证才能拘留犯罪嫌疑人,并且应当在最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其中不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批逮捕的程序和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另外,新刑诉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程序,要求不得把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设置成执行场所,但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修改部分在程序细节上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和限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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