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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6:1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于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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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首次明确提出辩护权,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新刑诉法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首次明确提出辩护权的概念。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将律师的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的辩护权,也使得辩护律师享有了更多权利,比如,会见权,辩护律师可凭“三证”会见被告人且不被监听;阅卷权,可以在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自行或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一系列权利的保障解决了长久以来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缺位的问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同时,新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5.改革死刑复核制度,实现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采用的是具有行政复核性的单方决定方式,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很少参与,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保障。本着慎用死刑、充分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的原则,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权,在第二款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权和结果知晓权,确保做出死刑判决的案件都是“结论唯一”的铁案[3]。同时,还在第二百三十九条补充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方式,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答复。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从而弥补了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的不足。

  (二)对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1.扩大了被害人的救济权利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LL〗听取、记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且附卷随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致使本人和近亲属有人身安全时,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同时,新刑诉法还扩大了被害人的救济权利,比如申诉权、自诉权、委权、申请复议权和抗辩权等等。

  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明确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恐怖活动、涉及黑恶势力、涉及毒品犯罪等案件时,或者证人及亲属存在遭遇人身威胁的风险,司法机关应当对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保密,隐瞒证人的外貌和真实声音,只允许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并且采取切实措施专门保护证人的人身和住宅安全,最大程度地保护证人利益。这项修改对于提高我国证人的出庭率,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避免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遭受人身危险和财产损失的现状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4]。

  3.新增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特别诉讼程序

  鉴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即从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增加了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此次修改对于刑诉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有效解决了目前刑事案件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的法律依据较为松散、不系统、不统一等诸多弊端。比如,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以教育感化为主要,以惩罚挽救为次要的方针和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保密、封存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4.增设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新刑诉法从第二百八十四至二百八十九条,新增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规定了审理、复议、解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审理权和监督权,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诉法增设的特别程序,避免了以往追诉机关通过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方式变相侵害被告人的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全面规范了这一程序的各个方面,保障了被告人人权的不受侵害。

  5.通过设置程序限制,保护律师合法辩护权

  为了保障在刑事辩护时律师能够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在因伪证罪批准逮捕辩护律师之前,必须通知辩护律师所在的执业律所和律师协会;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之后,才能追究承办该案件的辩护律师的责任等,以此来保证能够律师正常行使职权。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再加上《决定》提出的人权司法保障理念,表明了人权价值理念已经逐步获得了广泛认同,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加深人权理念,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与文明,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凸显我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声誉等诸多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静村.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J].现代法学,2003(3).

  [2]刘少军,管宇.刑事诉讼人权解析[J].人民司法,2005(5).

  [3]樊崇义.从“应当如实回答”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J].法学研究,2008(2).

  [4]朱丽欣.我国刑事人权保障的理念与实践[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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