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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行业的法律监管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4 16:5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郝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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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期以来,腾讯和阿里巴巴为了争夺移动接入市场,利用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进行较高额度的双向补贴,最终淘汰了大部分的打车软件。这一市场现象反应了面对这一新型的O2O模式下的市场竞争,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监管主体的缺位以及监管损害市场自由的行为。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合理、有序的引导打车软件的发展。

  关键词:O2O;打车软件;移动支付;法律监管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其功能的强大,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生活方式也都随智能手机的应用软件而悄然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就是人们的打的方式在发生变化,由以前的招手打车到现在的手机打车软件打车。打车软件的兴起也就只有两年左右,之前有将近40多款打车软件,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市场整合,原先的40多款打车软件都已经销声匿迹,而只剩下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同时两家的市场竞争也是异常激烈,作为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其在短短半年的时间把市场从百家争鸣整合到两家独大,不得不引发我们关于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O2O商业模式的兴起及其与打车行业的结合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就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线下商品或服务信息,通过打折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线支付并去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的的一种商业模式。“你如果不知道 O2O,至少知道团购。但团购只是冰山一角,只是第一步。”著名学者李开复的这句评论,说的正是这种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前台的 O2O 模式。我国O2O商业模式兴起于2010年,随后通过团购网而发展到高峰。目前打车行业的打车软件的操作看起来和O2O不太一样,但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打车的的费用受里程和时间双重影响,即在里程一样的情况下,如果路况好、没遇红灯等的影响,其费用可能会比堵车、连遇红灯等状况要低。因此,在打车行业的O2O模式下,不可能先进行网络支付再享受服务。因此,结合打车行业的特点,其O2O模式即现在的通过软件发送打车信息,司机接单,完场打车后再根据打车费用进行网络支付,这本质也是一种O2O的运营模式。

  二、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的发展现状

  O2O商业模式下的打车行业即出租司机和打车消费者应用打车软件进行和接受打车服务。利用打车软件打车的方式即在手机上安装打的APP,如嘀嘀打车或快的打车,通过在线发送打车信息,打车软件根据你打车的地理位置推送给到附近的出租车司机手机上,附近的司机进行抢单,在完成打车服务后,消费者通过移动网络进行手机支付的方式。

  我国的打车行业属于传统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方面“打车难”,很多人需要打车却打不到车。另一方面出租车“空驶率”非常高,有的地方达到百分之四十。利用打车软件进行打车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打车行业的这个矛盾,提高打车的效益,减少人们路边等车的时间。但同时这种新兴的打车方式可能会使很多老年人由于不会使用而打不到车,司机为了看手机接单而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这便是打的软件兴起之后其所带来的利弊。

  我国打车软件在其开始时包括嘀嘀打车、快的打车、“大黄蜂”、易达打车等,今年上半年,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在腾讯和阿里巴巴这两家巨头的支持下,通过补贴乘客和司机的方式进行了激烈的竞争,目前根据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统计数据称,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市场份额之和已达到97.4%,用户覆盖率均超过50%,快的打车覆盖的城市从40多个扩展至近300个,累计用户市场份额达57.6%,排名第二的嘀嘀打车市场份额为39.8%,位居第三的大黄蜂市场份额仅1.9%。也就是经过上半年激烈的市场争夺,目前大地软件行业的市场分割已经初步形成了。其实从两家的“圈地运动”我们也可以看出,两大公司其实争夺的是O2O市场的主动权和移动支付的接入点。

  三、我国打车软件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打车软件行业激烈的价格补贴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这是一个朝阳行业,其中有巨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这一新兴的行业缺乏法律的监管,同时有没有可靠的经验可循,所以才造成了目前这种监管缺失而不正当竞争或者滥用监管权的现象。具体存在的问题有:

  1.利用“补贴”等价格大战进行不正当竞争。从2011年底至今,打车软件相继出台很多,如“摇摇打车”、“打车小秘”、“嘀嘀打车”等,其作为移动互联网中商业模式最可期待的服务应用程序,有不断的资本注入,但是后期市场的竞争演变为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的份额和其他的打车软件公司相继破产。这市场份额的迅速变化反映的是打车行业背后的支撑者的财力的比拼。因为从今年年初开始以阿里巴巴为后盾的快的打车和以腾讯为后盾的嘀嘀打车分别开展了大额度的对司机和乘客的双向补贴制度,一次打车司机可获得5到20元的补贴,乘客也可以获得12到20元的补贴,对于一些短途打车的人来说,几乎比乘坐公共交通还便宜,甚至还有人采取分段打车的方式,或者两种软件同时使用打车等,明显减少了打车的费用。这样的价格大战明显是打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财力优势,通过价格大战来占有市场并挤垮其他的大地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明显是一种低于成本提供补贴的行为。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制定时只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新兴的提供补贴的方式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是针对商品而言的,对于现在市场和科技发展出现的这种O2O商业模式下打的软件通过补贴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的方式,法律在制定之时并不能预料,因此,针对这两家打的公司的“补贴”大战,相关的部门似乎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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