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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介纳税者保护官制度(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5 16:5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许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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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税务行政革新

  1.增进税务行政质量

  纳税者保护官第二项功能为协助税务行政革新。藉由接受纳税人申诉陈情、处理及调查纷争的过程,纳税者保护官以其专业能力,敏锐地发现税务行政的缺失,进而提供税务机关改善建议,以增进税务行政质量及改善官僚懈怠问题,并达到事前预防纷争与保护纳税人权利之目的。

  2.增进人民参与公共事务:

  纳税者保护官监督税务行政,藉由建议书、报告书、媒体等管道,揭露税务行政缺失暨改正情形,可提高税务行政之透明度与可接近性,使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与人民之需求,增进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另外,纳税者保护官搜集民意苦情,经调查研究后提出修法建议,以立法管道修正税务与税制之缺失,也是对官僚制度的民主控制方式。学者萨雷诺认为此种功能可称之为”行动中的法律”(lawinaction),即藉此机制不仅可检视抽象的实定法规范(lawinbooks),更可了解法律在社会现实运作过程及结果之动态变迁。

  四、美国与韩国之实施概况

  (一)美国

  1.制度概况

  美国纳税者保护官制度主要分为个案保护、通案保护、纳税者保护小组及低收入纳税人扶助四大部分。其中,个案保护为最主要的业务,负责处理”纳税人经济困难”、”因税务制度或程序异常无法解决纳税人问题”、”有损纳税人权利”及”公众关心的税务议题”等四种案件类型。美国联邦税法第7811条(b)项更规定若纳税人遭受重大苦情时,授权纳税者保护官得核发”纳税者协助令”(Taxpayer Assistance Order,TAO)要求国税局遵行纳税者保护官之建议,如解除扣押、暂停执行程序等,对影响纳税人权利之偏失个案,予以导正及救济,以实现个案正义。

  另外,通案保护指国税局适用的制度、政策或程序影响多数纳税人,须透过行政或立法上之措施或改革,以保护纳税人权利、减缓纳税人负担、确保纳税人受到公平对待及提供纳税人必要之服务。纳税者保护官本于纳税人的观点,积极对制度、政策或程序进行研究,于事前发觉并避免可能对纳税人产生之危害,并提供国税局各种保护提案、行政命令增修提案。若属紧急事件,国家纳税者保护官(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可核发”纳税者保护指令”(Taxpayer Advocate Directive,TAD),强制国税局接受其行政或程序修正建议。联邦税法第7803条(c)(2)(B)项则规定,国家纳税者保护官每年应直接向国会提出年度报告,列举纳税人遭遇最严重问题、立法性建议、最常见诉讼议题及个案及通案保护等四大项目,并建立追踪评鉴指标,例如,各项解决纳税人遭遇最严重问题之行政性建议是否被国税局接受?国会就立法性建议之改革进度及四年内完成比率?已完成项目是否准确有效?并于提出报告后,赓续追踪改善情况。

  2.实施成效

  美国纳税人对于纳税者保护官制度满意度维持在83%至86%的区间,国家审计总署(GAO)及财政部税务行政监察长(TIGTA)历年研究报告,对纳税者保护官制度之实行绩效均有相当高评价。且2001年至2012年,美国纳税人对国税局之(个人)满意度从60%平稳地上升至75%,11年来涨幅高达15%。国税局内部员工工作满意度亦由2001年51%逐年上升至2008年的72%,国税局2010-2012年员工参与指数(EmployeeEngagementIndex)均高达82%以上,在全美15大联邦机关中排名第三高。豑纳税者保护官制度在国税局行政革新、组织文化改造上产生相当正面之影响,传统官僚体制、威权治理及重税收绩效的风气,在这一波政府再造潮流中不断淡化,已转型为顾客导向、任务导向的企业型政府。

  (二)韩国

  1.制度沿革

  韩国为了使税务机关改头换面、提升国际竞争力,自1991年起将国税行政机关全面改造。1996年12月,韩国修正国税基本法,于第7章之2增订”纳税者权利”专章。为落实国税基本法保障纳税者权利之宗旨,韩国国税厅于1997年及1999年相继发布”纳税者权利宪章”及”税务行政服务宪章”,使纳税人明确知悉其权利,亦使税务员了解其应履行之事项。

  有鉴于税务行政、法令复杂,一般纳税人难以掌握,使得纳税人在稽征过程中常产生不满,加上税务行政改革所产生之变动,韩国国税厅配合纳税者权利保障之需求,于1999年9月导入”纳税者保护担当官”制度,纳税者保护担当官置于全国99个税务署内共有107人(2005年加入地方国税厅),负责受理民怨陈情、纠正税务调查过程中侵害纳税者权益(或有侵害之虞)、调整滞纳者被课税之金额、甚至取消错误课税等。

  2009年韩国修订纳税者保护事务处理规则、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16,另置一名独立行使职权且具局长待遇之”纳税者保护官”职位,并使各地纳税者保护担当官改纳为纳税者保护官之下。纳税者保护官不仅可对国税厅辖下官员、地方国税厅长、税务署长行使直接权限,另可直接指挥统率各级纳税者保护担当官。

  2.实施成效

  纳税者保护担当官制度深获好评原因之一,在于其搭配人事升迁及绩效奖励制度,欲升为管理阶层之税务官员须先担任纳税者保护担当官,并依其纳税者保护之绩效作为升迁标准,纳税者保护担当官自然会以纳税者为中心来思考。且因熟知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此担任纳税者保护担当官之经历对往后升迁为管理阶层也相当有利,藉此制度将国税厅组织、营运观念转换成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组织文化,从深层的精神层面转化、提升纳税人权利。

  五、结语

  在传统司法救济之外,美、英、加、澳……等各主要国家在另行设置了纳税者保护官来保障赋税人权、协助税务行政革新,此制度已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以美、韩两国而言,纳税者保护官制度从深层的精神、文化层面,逐步将传统官僚文化转变为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思维,发挥相当正面的影响,期待我国能对此议题深入研究、探讨,建构起我国的纳税者保护官制度。

    [8] 许宏宇.建构我国纳税者保护官之刍议.台湾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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