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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5 16:5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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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和刑法现代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本文旨在从基本概念着手,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的具体构想,以期对推动我国该项制度的设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适用对象

  作者简介:刘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63-02

  近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司法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升,相较之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利益保护问题却成为公众焦点的盲区。自1963年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在新西兰建立以来,截至目前,英、美、法、日本、韩国等世界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司法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范围较广,改革力度较大,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但遗憾的是,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未出现在其中。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定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其遭受的损失未能得到犯罪人的有效赔偿或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有效补偿,由国家按照法定标准对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特征

  1.特定性。首先,该项制度的主体特定,即当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时,由国家作为补偿主体对其予以救助。其次,该项制度的对象特定,即仅限于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而法人、其他组织等拟制的法律主体则不在此列。

  2.后置性。是指只有当刑事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且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仍无法使遭受的损失得到恰当弥补时,才能申请启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3.经济性。是指国家补偿的方式是经济补偿,国家通过向被害人发放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4.有限性。由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且通常情况下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囿于资金有限,出于对其他社会成员公平公正的考虑,一般不会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

  1.英国。英国现行的《犯罪损害补偿计划2001》规定补偿的对象必须为1964年8月1日以后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本人或者被害人本人死亡后,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且犯罪必须发生在英国范围内。此外,还详细规定了特定犯罪的具体类型:一是暴力犯罪,包括放火罪和投毒罪;二是破坏铁路犯罪;三是逮捕犯罪人,阻止犯罪发生,或者为执行上述任务的警察提供协助。豍

  2.美国。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称为“犯罪被害人补偿计划”。由于是联邦制国家,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各个州分别独立制定和实施。美国各州对补偿对象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是受到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和死亡被害人所抚养、赡养的人。此外,见义勇为或因协助执法官员执法受到伤害的人也可以成为申请补偿的对象。

  (二)大陆法系国家

  1.德国。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根据相关规定,国家补偿的对象有两类:一是遭受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二是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要求被害人为德国或欧盟成员国公民,但若其他国家与德国签订了互惠协议,则其公民也可申请德国的国家补偿。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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