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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5 16:5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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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国。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补偿的对象为损害身体的暴力犯罪和特定财产犯罪的被害人。无论犯罪发生在境内或境外,本国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有资格申请国家补偿,如果犯罪发生在法国境内,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抑或是在法国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公民也可能成为国家补偿申请人。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日本。在亚洲,日本继中国香港之后第二个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于1980年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规定补偿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是遭受危害生命或身体的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本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遗属;其二,被害人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定居,且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国内。豐

  2.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5月27日,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的补偿对象为因犯罪行为造成重伤的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的遗属,且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在台湾或台湾以外属于台湾的航空器或者舰船内。豑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

  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补偿对象的规定上各有不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份资格

  1.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本人。

  2.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具体范围和次序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为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依靠被害人扶养维持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母体中胎儿也应列为补偿对象,享有与子女相同的权利。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考虑到调查取证等具体操作问题,对于补偿对象的限定应采取属人兼属地主义,即被害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及其延伸部分,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受到犯罪侵害的外国国籍被害人,则采取对等原则,即若被害人所属国在同等条件下对我国公民予以补偿,则我国也给予该被害人同等程度的补偿。

  (二)原因资格

  1.受到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导致其本人或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限定补偿对象时,都将犯罪类型规定为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并不妥当,原因在于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外延划分并不十分清晰,许多其他类型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都可能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从而致使其本人或近亲属由于得不到有效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因此,对于国家补偿的犯罪类型不应只局限于暴力犯罪。而对于一般财产犯罪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则不应予以补偿,原因在于:其一,财产犯罪通常不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伤害,此类犯罪造成的损失一般可以通过被害人自身努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其二,财产犯罪的损失标准不易界定和掌握,在实践中易导致欺诈行为;其三,财产犯罪涉及的资金数额可能非常巨大,对该类犯罪笼统加以补偿将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及其沉重的负担。

  此处将是否陷入生活困境作为补偿标准,也是立足于实际国情来考虑的结果。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且区域发展不平衡。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补偿对象的范围不宜过宽,这样才能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帮助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2.因见义勇为或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公务而导致人身伤亡的被害人。由于以上行为是出于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国家应当对其加以提倡和鼓励,补偿条件应当适当放宽,不论生活是否陷入困境都应给予补偿。

  此外,对于过失犯罪的被害人是否进行补偿,学者们在认识上仍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对过失犯罪的被害人也应当加以补偿。原因在于,理论上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目的是用来衡量犯罪人在主观上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不是过失犯罪的损害结果就必然较轻,既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旨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过失犯罪的被害人也同样应当成为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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