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扬弃
摘 要 边沁将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研究里,提出了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其之后的继承者也将这个思想扬弃,在分析实证主义鼻祖奥斯丁这里,其许多思想仍采用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引用到分析实证法学里面,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杰出代表人物,哈特更是继承并发扬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本文试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挖掘哈特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以便更好的理解哈特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关键词 边沁 功利主义 哈特
作者简介:谢传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07-03
在严格意义上,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属于不同派别,都拥有各自的核心法律思想观点和独立的完整理论体系,也在不同程度上指导着一定的实践,彼此互相影响和发展。但是,从历史渊源和法律思想本质角度来考察二者,不难发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多处都有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子”,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有功利主义的成分,我们可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功利主义引入了新的法学学派。本文试从这两个理论体系中最具有代表的人物边沁和哈特的法律思想来管窥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扬弃传承的流脉。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功利主义坚持这样一种伦理原则:enwi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功利支配着人的各种行为,人们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政府和社会整体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简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该原则是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核心,也是功利主义追随者所研究、评判事物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基础。功利主义法学就是功利主义者运用该功利原理解释法律的一支法学学派,它认为功利原理不仅是立法的宗旨,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更是法律实施的基石,甚至连法律惩罚措施都是功利原则的运用,法律只是为了个人和社会达到功利目标的手段和方式。总之,在功利主义法学家看来,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法律不过是人们运用功利原则所权衡和取舍所得到的结果,功利原理不仅是所有法律的出发点,更是法律的最终归宿。
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边沁,由后来的密尔父子不断完善,并发展成为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学派。
(一)边沁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豍在此基础上,边沁总结认为,所有人的快乐和痛苦都是人的道德标准的体验,是人的本性的一种自然流露,他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的角度,将“苦乐原理”作为功利伦理理论的基石,阐述了大量关于个人趋乐避苦本性的描写,并最终论述并坚实确立了功利原则在人们所有行为中的核心和支配地位。
在功利原理的基础上,边沁大胆做出一个论断:“任何与功利原理不相符的原理都是错误的,都是不成立的,但有两种方式除外,一个是自始至终的与之对立,比如说禁欲主义的原理;另一个则是时有时无的对立,我们可以称之为同情与厌恶原理,但边沁认为,从本质上来讲,上述两种例外“恰恰来源于功利原理的误用”或“在深层次中与功利原理相符”豎。衡量各种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功利原理,任何人的行为规范都应该符合该原理,或者都可以从该原理出发进行合理解释。
其次,边沁认为痛苦与快乐是有大小之分的,可以作为衡量的因素有七个:“即强度、持续时间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广度”。豏边沁将苦乐具体化和形象化,为人的道德价值做定量分析。他提出,在综合各项衡量因素和指标后,如果快乐总值比较大,则该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
再次,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出自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可称为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只要属于每一种来源的快乐和痛苦能够产生束缚任何法律或行为规则的力量,它们就全都可称为约束力。”豐在不同的情形下,对快乐和痛苦作出的不同反应,形成的不同体验或者规则,就是各种不同的约束力。各种约束力都有一定的力量,驱使个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最后,边沁强调,判断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效果,效果决定着动机的善恶。能产生快乐或者可以阻止痛苦发生的趋势,则该动机善,反之则动机为恶,任何效果都是一定的行为动机产生的,都能反馈动机的好坏,因此,我们可以从效果来窥探行为动机,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判断动机的善恶,而不是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意识无从评判,从这个角度来讲,功利主义的效果论比道德理想主义的动机论更具有合理性和说服性。
总而言之,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石和核心是避苦求乐,追求最大的幸福,在道德上表现出来的就是追求善,核心期刊增强人的快乐,强调达到行为善的效果。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
边沁充分运用功利原则,对法的起源、发展及实施进行解释,他认为的法不同于“自然法”,也不苟同法与国家一并产生的观点,边沁认为:有人类存在就有法的存在,法是为了解决人类还在野蛮状态时就相互之间侵犯、欺凌,达到趋乐避苦和相互谅解目的,法在那个时候已经开始萌芽并发展的。在法律原则方面,边沁认为:“功利原则能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只有用功利原则,才能解释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架,才能更清楚法律制度和原则的运行,也才能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豑由此可以看出,边沁认为功利原则广泛散布在法律运行中各个角落,功利原则是法律乃至整个国家司法的核心和本质内涵。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呢?边沁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或主权者所采纳的命令的综合,法律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命令或者道德上的命令,而是由主权者强在每个公民身上强加的义务,并带有很强的国家强制力,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命令,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甚至由严厉的处罚,当然,这种“命令”是对一系列或许多同一类型和性质的行为的,不仅仅只针对单一的行为。边沁同时强调,如果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话,那就是主权者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法律不是意志的本身而是意志的表现,但是,这一意志与其他意志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强有力的命令,原因在于,法律的内容本质不在于道德上的意志,而在于人性,它是人的心理的表现,是人在趋乐避苦方面所作出的选择,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究其本质就是功利原理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反映。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者通常应该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豒法律不过是增进人类幸福的方法和手段,趋乐避苦是其本质,“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趋乐避苦在法律里面和社会生活中不仅是道德原则,更是立法、执法、守法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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