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公众舆论与法治理性之实现
摘 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道德伦理,法依情理而定。“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公众舆论是公众关于常识、常情、常理的一般表达,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对立性,体现的是公开的正义和直觉的正义。司法诉讼中的公众舆论过多地关注道德伦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的理性裁判。诉讼中的公众舆论在表现出了对司法价值认同的同时,也产生了民意与理性司法的冲突。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在公意与众意之间,法官的裁判应始终坚持独立的逻辑思维,实现法治的理性。
关键词 公众舆论 法治理性 司法诉讼 情感道德
作者简介:王月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16-02
一、公众舆论的特点
凡是存在公共生活的地方,舆论这个概念可谓是众所周知,并且显得不言而喻。在西方,公众舆论被称为Public Opinion,自从走出欧洲启蒙运动作家们的书斋后,便成了大众化的概念。李普曼在其成名作《公众舆论》中认为,“人们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就是公众舆论”。
(一)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
舆论的形成来源于群众自发和有目的的引导。公众舆论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的人们对某一问题的普遍认知和看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人们发自内心、油然而生的朴素的道德情感的反映,并且往往是对于与自己不相关的、有失公平正义的事件的关注。中国自古重礼仪、重教化、重道德、重舆论,社会公众在评述司法裁决时几乎都带着一股浓重的道德意识,用自己心中的公平正义观评论司法案件,运用的是最普遍的社会价值理念、社会伦理以及人伦道德。因此舆论往往是社会公众道德情感的诉求,是公众天理良心的外在表达。
(二)公众舆论多关注刑事案件
司法领域内公众舆论的形成与案件的性质和内容有关。舆论热点大多是刑事案件这一特点与公众舆论的道德性紧密相关。群众有猎奇的心理,公众关注法院新闻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由于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公众往往只对能够震撼一般理性人的事件强烈关注。经济、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是程序或市场规则,而刑事案件是对自然公平正义的比较直观的反映,涉及到剥夺人身、财产、自由等最重要的权利,最容易触动人类良知和原始的正义理念,最能激发起人类内心深处的朴素的道德情感,最易激发起人们的共鸣,人们往往也乐于谈论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表达自己的人性观、正义观。
(三)公众舆论体现公开的正义和直觉的正义
公开是正义的灵魂,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边沁认为,“公开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一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形成舆论效应是因为司法过程通过某种媒介呈现在公众面前,人们可以形成自己的理解。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中,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人们会感觉自己正受到保护。公众舆论反映的在案件公开的前提下,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案件公开进行,在舆论的关注下,公众得以看到司法进行的方式。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的看法,体现的是道德价值和朴素的人伦情感。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写道,“直觉主义者认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建设性标准可用来衡量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社会舆论经常对个案根据一定的直观感受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公众用直觉判断正义,这种直觉反映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正义的一般理性认知。
二、法治理性的一般理念
(一)理性的法避免“群众性”司法
法律的正义性在千年以前已被人认知和理解,“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①理性的意义在于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而言,并且,就其严格含义的语词使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for the guidance of)另外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②理性的法以强有力的规则约束众人,并极力保持规则的权威,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③这就是法的理性,在理性的支配下,正义才尽可能地得到实现。司法体现公意,但是不能迎合民意。作为理性的法要防止群体行为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毕竟民众的群体行为无须付出代价,而法官的理性审判行为要对所有活着的人负责。
(二)司法独立
舆论是公众意见的表达,公众意见可能承载了民众在个案中的道德诉求、权利主张或情绪宣泄。当案件进入诉讼,意味着当事人接受这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司法的理性表现为用规范裁判。英国普通法传统下的拉兹认为完整的法治理论应当包括司法独立,并把它视为法治的首要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程序规范的要求,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判案,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与判决应当是终局的,如果司法部门不按照适用的法律反而依据其他准则裁决案件,法律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就会完全丧失。④正是因为独立性法律才受到人们的尊重,人们相信法官不偏不倚,从情感上信赖司法,才能达到法治理性。
(三)尊重司法裁判
西塞罗认为,“法律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⑤司法裁判是法律作用的方式。古希腊苏格拉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虽死无尤。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的权威是维系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理性的重要标志。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司法裁判的权威不可亵渎,只要是依法做出的裁判结果,无论服与不服,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这是最起码的法治理性。法官是经过了精英化的职业训练和司法职业的磨砺而形成的专业化法官职业群体,人民选择诉讼解决纠纷便是选择信任专业法官的理性判断。尊重司法裁判,尊重法官的理性,保持司法理性与民众情感的界限,这样,即使在个案中可能有失公平,但是将获得人民对法律持久的信仰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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