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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相互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刍议(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3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辜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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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对于相互保险公司而言,其不发行股票,受股市影响极微,其成员的互助性、对公司事务的平等参与性可以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④。但这同时也导致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封闭性,其募集资金的能力明显不如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且,其封闭性也限制了其风险分散化的机会和程度。这两个弱点,对于我国保险业还不发达的现状而言,是具有致命意义的缺陷。尤其是在农业保险方面,稍有不慎,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三,我国的相互保险首先尝试的是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而我国的农业保险恰恰是最不适合采用相互保险公司制的。

  1939年,在当时国民政府的主持下,在重庆北碚成立了“北碚家畜保险社”,在乌江成立了“乌江耕牛相互保险社”等农村相互保险组织,这是中国第一次进行相互保险组织的现代化尝试。但这些试验很快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三:其一是小农经济模式的生产方式与保险业发展所需求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不相匹配之间的矛盾;其二是传统封建宗族思想与相互保险社员地位冲突之间的矛盾;其三是保险要求参与者的普遍性与民众保险理念缺失之间的矛盾。分散经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不可能成为现代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土壤。

  直到1981年,台湾行政院批准设立“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合作保险组织才真正在台湾地区发展起来。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渔业等行业的基层相互保险组织,除美国之外,普遍采用的都是农业相互保险社为主体的制度,而不是相互保险公司。这是因为相互保险社比相互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成员稳定性、互助性、政府干预性和更大的经营地域广泛性。如法国的农业互助社和日本的农业互助共济社都是全国性的互助组织,其规模和覆盖程度都是普通相互保险公司无法比拟的,其风险分摊能力也远远高于普通的相互保险公司。对于我国而言,不论从历史、经营规模、劳动方式还是农民心理,我国的现实情况都更接近于日本而不是美国。笔者认为:相对于适应农业企业化生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模式而言,针对小规模家庭化农业生产而建立的农业相互保险合作社模式更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了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趋势。如果说20世纪初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急速发展时期,那么到了21世纪,相互保险公司则逐渐步入式微,特别是“改制”风潮的兴起,使得许多老牌相互保险公司纷纷改弦易辙,进行股份化。2008年,日本第二大寿险公司,有百年历史的“日本第一生命相互保险会社”宣布进行股份化改制,给业内带来不小的震动。

  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相互保险公司在先天上存在着几点劣势:

  首先,融资方面的劣势。相互保险公司虽以“公司”为名,但却与公司法上规定的任何一种公司都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定性为非营利法人。因此,资本问题一直是制约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的瓶颈,这是由其封闭性决定的。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其资金来源于保费,因此,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募集资金的渠道和范围都要小的多。但是,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在保险组织不断扩大规模的内在需求的影响下,相互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已明显不足。“如果不是一直享受特殊的税收待遇,互助保险公司可能在20世纪更早的时间就被股份制保险公司逐出市场了”⑤。

  第二,运作方面的劣势。一般认为:相互保险公司中投保人与社员(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可以避免股份有限公司中投保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节省管理成本⑥,这是相互保险公司在运行上的一个优势,但与股份有限公司强大的资金募集手段相比较,管理成本节省带来的利益并不明显。此外,股票期权、上市交易以及分红型险种等多种制度的发展,使得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股东与管理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相反的,相互保险公司因为规模的不断扩大、“类公司化”的经营和管理,在此方面的优势早已荡然无存。

  第三,风险分摊方面的劣势。相互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受到其封闭性的无形桎梏,远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灵活,并且,随着投保人数的增加,其互助性反而会被冲淡,给其管理层的选任乃至公司的经营也会带来影响,此外,股份制保险公司对自己承保风险的再保险以及承保的各危险单位责任上限等规定,对相互保险公司并不适用。这就使农业、渔业等相互保险公司在面对地域面积较大的巨灾风险时,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赔付金减少甚至无法赔付的情况出现。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相互保险制度,但必须厘清哪些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在评论相互保险公司在现代保险业界中的地位时应当注意到:现存的绝大多数相互保险公司要么是经过了上百年的积累,早在西方各国制定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之前就已经存在,拥有巨大的社会资源基础;要么是在20世纪初,由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而来。对于我国而言,经历过历史积累的相互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而将股份制保险公司改制成为相互保险公司更是逆世界潮流而动。在此问题上,我们必须谨慎从事,否则不但不能解决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困境,反而可能增添其乱象。

  注释:

  ①魏华林、潘国臣.论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29.

  ②荣静、杨川.关于相互保险在中国适用性的分析和思考.上海保险.2006(5).25.

  ③新疆兵团赴法国培训团.“法国农业合作社”给我们的启示.国际人才交流.2011(5).53-55.

  ④江生忠、王成辉.论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保险研究.2006(10).9.

  ⑤[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00.

  ⑥张柯.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比较研究.上海保险.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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