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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4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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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应当有预防风险的理念。风险刑法也被称之为安全刑法,其主要特征就是提前将刑法介入的时间,继而使得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预防,这样就需要对风险衣预防的相关理念进行吸收和借鉴,具体来说就是要增加过失食品安全犯罪,从犯罪预备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应当有全面预防的理念。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显示,只有贯彻和实施全面监管的模式才能真正将食品安全的风险堵住,对于销售以及生产之外的环节中存有的不法行为进行放纵都会对食品安全埋下隐患,继而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出现失控的状况。对于刑法来说,应当对这样全面的监管进行回应,对销售以及生产之前的采购、销售以及加工等多种环节中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和预备犯罪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对食品销售以及生产之间的采购、种植以及加工等多个环节中有可能存在刑事类风险做到提前预防,对销售以及生产过程之后的制裁、监督以及召回等环节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二)增设并完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名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在实践上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食品安全罪的主要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健康,因此应当将这样的犯罪行为归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并对其进行调整,此外,我国对一些经常出现的食品安全罪大部分是通过销售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别的附属行为在刑法之中没能找到相应的罪名进行处罚,所以说,对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相应罪名范围进行扩大,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是一项抑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手段。

  首先,应当在刑法之中增加爱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并对其进行规范,从而真正形成相对有效的保护体系,依据主观与客观的相统一的原则,在对于那些明知道销售有毒食品而向其他人进行原料供应的行为或者是在养殖、种植以及包装加工等多个环节中违背我国食品标准,能够对人的健康带来危害的种种行为可以使用这样的罪名进行定罪并处罚,这样也是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刑法的一种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流入市场中的食品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其次,在那些婴幼儿所食用的食物中,可以单独就食品安全罪做出相关规定,对从而有效强制食品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在生产销售关于婴幼儿食品的时候能够对国家的有关食品标准加以执行,继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婴幼儿的保护,使得法律的争议以及公平能够得到有效地落实。

  再次,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问题食品的许可证以及找回等制度都会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刑法可以针对规定不予执行的生产销售者设定相应罪名,从而使得食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能够有效履行相关义务,尽量减少问题食品对使用者所带来的危害,对于那些滥用许可证的行为可以使用扩大对非法经营的罪名范围对其进行惩治。

  (三)进一步调整危害食品犯罪的刑罚

  一方面,应当将财产刑当成是主刑进行单独适用,提升财产刑的使用空间,继而使得没收财产在食品安全犯罪惩处中的地位,对一些危害比较小的食品安全行为或者是食品链前段的、预备的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将财产刑当成是主刑,对于经济性的惩罚不应当涉及到人身性,应当给予犯罪者足够的机会加以改过自新,同时对犯罪者进行心理威慑,在执行的时候也能够做到简便易行,遵守相关原则,从而起到良好地效果。

  另一方面,我国的刑法当中很难对相关的食品安全相关的经济犯罪进行惩处,有一些只会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才得以被适用。对于犯罪主体来说,主要就是因为去具有合法的能力以及资格,剥夺其从事和犯罪行为相关的职务资格以及职业资格等一系列的措施实施进行完善之后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或者是吸取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食品犯罪中的资格刑运用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使得资格刑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的犯罪现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经常出现,给人类的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有序发扎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恐慌,为了能够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得以消除,我国在食品安全以及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依旧存有大量问题,只有对理念进行不断创新,对国外的先进经验加以吸取,才能使得我国食品安全保护法的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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