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4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敬敬
分享到:

 

  (三)配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出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规

  按照我国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防治工作的需要,应当尽快出台一下几条具体的相关法规:

  1.《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监督处罚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9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第40条规定:“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没有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防治设施的污染问题,但是这两个法律法规是当前我国仅有的进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条文,均没有对生活垃圾处理处理作为污染源来进行法律控制,并且是制定的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具体操作。

  当前,我国多数城市发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事件均由于相关的处理能力不足,水平略低以及管理不合理所造成的,包括像之前说的垃圾爆炸事故和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导致人群患病等问题。因此为弥补上述两条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必须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监督处罚条例》,切实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防治的处置设施当成重要污染来源进行监控,并处理因为管理不妥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对于每日的城市生活垃圾,要根据其性质构成的不同,及时进行分类清运,按要求做到日清日产,针对不用的垃圾采取不一样的处理办法,也利于通过分类收集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要达到城市垃圾减量化的目的,合理有效利用生活垃圾是一条主要的措施,能减轻环境污染,还节约了能源,这在国际上是广为流行的,是对固体废物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要尽早制定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推广条例》。当下我们国家了解一些国外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较为先进的技术,可是因为对于废弃垃圾危害缺乏准确正确的认识,导致没有对国外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给予足够的关注,而这一点直接影响了我们采用什么样的垃圾处理技术。另外,单纯的某种先进技术并不是垃圾处理的唯一出路,准备采取哪一种垃圾处理技术需要依照所运行的企业按照各个不同的区域和城市不同的发展情况及不同的垃圾成分所决定的。例如,有些城市自身电力资源充足,但是采用投资较大的垃圾发电,甚至还要政府补贴相应的入网电价,造成了实际的资源浪费。前文说到,因为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与国外并不相同,无论是生活习惯或是垃圾成分都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垃圾处理技术和模式,否则可能不仅不会达到我们的需求甚至会增加处理成本。产生项目投资的浪费,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而因为我国目前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和填埋场的建设进入了一个高峰期,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那我们应该从基本的国情为出发点,按照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的迫切性作为基础,参考政府各级部门和城市居民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接受力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自主研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首要任务是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目前仅有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至于很多企业单位在进行垃圾处理场所建设时常常不假思索的照搬一些欧美国家的技术要求,还有甚者想当然的按照自身理解开展设计,进行建设。再者,因为对于废物垃圾处理技术更深层次研究的短缺,以至于较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缺乏先进、科学的技术给予支持。综上可知,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发展落后,能够进行研发的机构也很少,根本无法支持目前我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目标。所以,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推广条例》用以促进科研单位根据我国目前基本情况开展相应的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以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此条规定对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工作意义非凡。

  (四)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文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和各地的,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中,并没有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发挥的职能作用,所以,需要对于第22条中的有关部分做修改。

  同时,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订时,需要对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和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能、责任具体化;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时需要增加关于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的有关责任条款。另外,《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产生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了人员伤亡的,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应该使违法者被《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系列法律、法规的监控,以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防治领域的违法行为得到控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以提高整个社会和人民的环保意识,使得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且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处理防治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当前情况看,屡有发生的外商想我国出口“洋垃圾”的事件,就凸显出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相关法律实施等方面的落后。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管机构,加大能力建设,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体系,保证能够进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近年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地位不断上升,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事业相当重视,伴随着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机构及体制的渐渐完善,我国的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另外,提高整个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执法与行政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政治觉悟,确保他们能够廉洁、公正并且高效的开展工作。再次,形成更为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真正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环卫部门的职责。第四,明确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各个步骤的职责与任务,将强执法,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将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作为历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指标,以此来推动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理与防治工作。

  另外,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这项事业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只有靠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力行,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这就要求公民具有良好的教育、了解自己在环境污染防治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选择正确的生活方式,这才是创造良好环境管理方式的基础所在。特别是当下,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防治技术并不发达,相应资金投入还有短缺的情况下,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更加珍贵和重要,可以说直接影响了该行业的整个前景。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多种宣传途径,针对目前公民整体环保意识不强,公共道德观念较弱的情况,联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些方法、制度与措施,开阵环保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工作,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和道德水准。比如,开展社区组织居民定期参加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起社区垃圾监督机制,定期公布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经费的支出报表,使得社区居民正确对垃圾分类,及时缴纳费用。

  总之,只有我们每一个人从自己的身边事做起,才会有良好的公共环境秩序形成,我们才能够拥有一个好的环境,好的生活和未来。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