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
摘 要 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 监事会制度 组织结构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罗潇,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86-02
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企业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企业权力监督机构。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企业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
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
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在实践中却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我国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的非常原则和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公司的监事会有监督公司董事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具体,当公司的董事违反的时候具体应该有什么惩罚措施没有规定。以上各种情况就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被大大的削弱,不能很好的行使监督的职能。
2.监事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改变
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担任的要求只是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而对管理中要求监事具有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监事会要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要求监事有专业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监事会有能力来监督董事们的经验管理。现在我国公司监事会成员普遍不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且普遍学历比较低,许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是由以前没从事过监事的人组成的。
3.监督激励制度的不足
公司法对监事的约束激励机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监事对工作缺乏主动性。公司法只是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履行监事职责,却并没有规定在不履行时有什么法律责任,完全依靠监事道德的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的效果往往不理想。
4.员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个规定只是大概的写明公司职工代表只需要适当的比例,现实中是董事会就决定了职工代表所在的人数往往是最低的比例。由于公司的职工是在公司的管理之下,职工的升职、工资待遇都是有管理层决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职工去监督领导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不足的原因
1.传统思想观念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就是倾向于权力的统一,要求事权的集中。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往往会受董事会的领导,更加强调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服从和隶属关系。由于传统思想的禁锢,我国到现在还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使得公司的各种制度都不完整,这其中就包括监事会制度。
2.我国公司法立法不健全的原因
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存在很多的漏洞,在现实中不可操作,没有建立起使监事会制度良性运行的体制。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中的各种漏洞使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不能很好的运行。公司法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监事会没有有效监督董事会的手段。监事会做出的决定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就会造成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监督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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