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浅议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4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罗潇
分享到: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监事制度的对策

  (一)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独立性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但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只能由董事会独有,如果董事会借故不召开,监事会也只能不了了之。因此,公司法应该让监事会在特殊情况时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在某些国外法律中,特殊条件下监事会甚至有权决定公司管理层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有权干预董事会的重大决定等等。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监事会上述权利,而主要强调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违章行为时的监督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强调消极的去执行,很少赋予监事会积极的权利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在现实中,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往往是由董事会任命的,因此不能有效的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应该将任免公司审计人员的权力让监事会享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

  (二)提高公司监事会的奖励制度

  监事会有着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权利,但监事会平时的运作经费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在现实中完全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这就会造成监事会的不敢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所以,应该从立法上保证监事会的经费来源和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待遇,公司除能证明其不合理外,不得剥夺其合法的要求。建立各种激励监事会的制度,提高监事会工作的主动性,比如使监事会获得的利益和工作业绩相挂钩,还可以让于部分公司的股权给他们。建立起各种公开的激励考评机制,对认真工作的监事给予奖励,对监督不力的监事要其担当一定的责任,做到有奖就有罚。

  (三)提高监事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国外的立法对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法律只对监事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消极的条件要求,却没有对监事具体需要什么专业素质有要求。监事会人员的构成必须要保证监事会能很好的完成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其中监事会人员的素质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监事必须要具有一定监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必须要非常熟悉公司所在领域的问题,拥有能独立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要接受任前的专业培训,只有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接受后续的培训,以适应社会的改变。公司选举的监事必须经过最严格资格审查,保证他们有能力胜任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四)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各种原因使得监事无法有效的行使职权,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监事会没有独立性。为了使监事会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实行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是指“不持有公司股票,并与公司控股股东无直接联系,不属于公司雇员的社会专业人士受聘担任公司的监事”。外部监事制度能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外部监事制度的优势在于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经理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在我国的股份公司中推行外部监事会制度,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的制度来执行。

  我国还可以参照德国的从银行派遣监事会成员来进行监督的制度。由于银行和企业的各种债务关系,需要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对相关公司派遣监事会成员来监督其行为。银行因为自己的利益会全力的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因为和银行的债务关系也不得不接受银行的监督。由于银行强势地位的作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的不错的效果。

  为了确保外部监事会的独立性,需要法律对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做出一定的规定,具体的措施可以参照法律对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来施行。

  (五)扩大监事会的规模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监事会人员的最低要求,没有人数的上限规定。但具体的现实中来看,很多公司的监事会就只有三四个人。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大股东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发,常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的缩减监事会的人员,希望以此方法来削弱监事会的监管。由于人数较少,监事会不能有效的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所以,必须要增加监事会的人数规模,才能有效的对抗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需要公司法对监事会人员的规模进一步的增加,如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最少不得少于6人等。

  (六)建立监事的个人负责制,促使其认真履职

  有权就有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伴随着监事会权利的扩大,监事会的责任也应该更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监事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不能产生很好的震慑效果。法律应该对监事的责任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要强化监事的个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监事违反以上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要规定监事违反法律时要承担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一系列责任,做到全方位的覆盖,不留死角。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徐燕.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度.中国法学.2001(5).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