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抗制与职权制
摘 要 对抗制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争论双方于居中审判的法官或者陪审团前表明自己观点,并由其做出其认为符合事实公正的裁决的一种诉讼模式。这种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则表现为控辩双方的对立,只要当最有说服力的一方能让法官或者陪审团员们相信其对案件的论点即是真相时,正义就被认为得到了伸张。职权制则是指法庭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的一种诉讼模式,多被运用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
关键词 职权制 诉讼模式 对抗制
作者简介:钱俊,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11-02
本文将先从以下几方面列举两者的区别以作进一步的阐释。
一、刑事诉讼程序
职权制的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由公务人员进行证据的收集并决定是否提起指控。检察官可以自行展开侦查或者要求警方进行侦查,并可以就案件处理方式提出指示并划定优先侦查的范围。有些职权制体系中,法官也可以展开侦查或者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通常在卷面上开展,预审法官全面审查案卷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到审判阶段。同时预审法官在证据的收集以及证人的询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某些职权制体系中,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案子都要有充分证据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法官或检察官在是否提起指控上有着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都将被记录在案并在审判中平等地向控诉双方开放。庭审的主要职能是将证据呈现给审判法官或者陪审团,并让律师可以公开陈述自己的辩论意见。即使在职权制中没有交叉询问,证人仍将受到询问并有可能受到质疑。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中只有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
侦查阶段控方的证据由警方搜集,辩方的证据则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律师收集。
在职权制审查起诉阶段中对证据的评估则被留到了审判的法庭上进行。
审判阶段,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控诉,辩护律师代表被告进行辩护,法官或者陪审团则居中裁判,每个证人都将当庭提供他们的证词并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以及双方律师的循环询问。律师的举证策略对审判的结果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甚至于有些人认为律师的手中因此握有了操纵真相的权利。只有在控辩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况下,法官才有可能看到最接近真相的事实。
二、审判法官和律师的职能
在对抗制中,法官只以旁听的形式扮演着裁判的角色,在控辩双方没有违反程序的前提下其本身并不会介入到对抗之中。同时在最后通过排除合理性怀疑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对有罪的被告决定其刑罚。而律师的工作主要则是提出证据以及询问证人。
在职权制中,法官则需要主持审判活动并做出最终决定。他将担任证人以及被告的询问人角色,并有义务调查证据直到其对案件真相树立内心确信。庭审中主要是由法官来质询证人,调查指控以及评估证据并做出最终判决。
三、陪审制度的应用
陪审团制度在对抗制中被广泛应用。而在职权制中,陪审团只被用于某些非常重大的案件之中。
四、证据规则
在对抗制中,带有诱导性偏见及证明力弱的证据都将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陪审团成员并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并不能对这些证据产生正确或者理性的判断)。
一种最典型的不予采信的证据种类就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意义在于:如果法庭要了解真相,那么当事人各方就必定要对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交叉询问。而以书面形式或者第三方形式提交的传闻证据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在职权制诉讼中,对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要明显地宽容很多。在很多案子中,由于陪审团的缺席使得很多对正式的证据规则的需求得以放宽。更多的证据有可能被提交,而不论其是否真实可信或带有诱导性偏见。只要法官认为具有相关性,证据就可以被提交。在很多职权制体制中(如法国,德国,比利时)都没有传闻证据规则。而是由法官自己判断并决定这种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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