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
摘 要 技术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经常被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一直游离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系之外。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立法者首次将技术侦查手段纳入其中并进行规制,然而这些规定相对笼统而模糊,受到学界的广泛批评。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仍然未能弥补技术侦查定义不清、审批权设置不合理、用语缺乏体系性考虑等立法缺陷。立法者应当考虑对于相关立法缺陷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正。
关键词 技术侦查 立法缺陷 技术侦察
作者简介:孙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19-02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中明确技术侦查措施,被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亮点之一。①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技术侦查手段为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提供了合法依据。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时底气更足、顾虑更少,将有利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相关法规明确了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种类等,使得技术侦查手段“从幕后走到台前”,有利于检察机关等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进行限制和监督,这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标又“不谋而合”。
但上述亮点并不能掩盖其背后的缺陷,首先,《刑事诉讼法》将“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的侦查”即学界通称的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章进行规制,混淆了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三种特殊侦查手段。其二,技术侦查的批准权属于侦查机关自身,这种内部审批的效果存疑。其三,其他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技术侦察”的用法,应当统一称为技术侦查,避免形成矛盾而影响法律权威。上述立法缺陷甚至完全有可能抹杀上述“亮点”并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立法之缺陷
(一)技术侦查定义不明确
2012年《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并且将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一并规定与“技术侦查”一章之下,极易给造成一种错觉,即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都是技术侦查的一类,而事实并非如此。
技术侦查是一种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査措施②,其特点在于通过技术手段与侦查对象进行间接接触获得相关证据。而秘密侦查的特点则在于通过隐匿身份的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进行直接接触而获得相关证据。虽然侦查机关有时会同时使用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但在侦查机关最常使用的针对毒品犯罪的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便很少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而学界基本肯定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因此将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定义为同种侦查手段不具有合理性。相对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是更晚近出现的概念,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即使发现了违禁毒品,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搬运,当违禁品送达到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手段。③对于违禁品的监控既可以利用卧底侦查人员直接进行,也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间接进行(如GPS定位等),可见控制下交付兼具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特点,不能简单的将控制下交付归为技术侦查的一种。
综上,将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章进行规制在定义上是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三者的混淆,在立法体例上也并不合适。
(二)技术侦查审批权设置不合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技术侦查需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就意味着技术侦查的审批事实上是一种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这种内部的纵向审批,固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效果,但显然其他独立的有权监督机关的横向审批明显更加富有力度。原因在于,侦查机关通常具有更强的发现案件真实的愿望,而会一定程度上忽视程序的正义与人权的保障。为此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法律为技术侦查手段设置了法律保留(即技术侦查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官保留(即技术侦查的适用一般必须由法官审批)等审批门槛④,通过法官的横向监督来限制侦查机关对于技术侦查的运用,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人权的效果。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技术侦察”的用法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我国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本法并未作出相应的修正,仍采用“技术侦察”一词可谓“情有可原”。然而我国《人民警察法》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才进行了一次修正,却仍然沿用“技术侦察”一词⑤,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实施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因此技术侦查的实施细则基本都使用“技术侦察”一词,如《公安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等。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技术侦查实施细则尚未进行修改,为保证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或特殊性,因此只能沿用“技术侦察”一词。第二,是在该法律修正时立法者欠缺体系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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