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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7:0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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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立法建议

  (一)明确技术侦查的定义

  应当明确技术侦查是指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措施。将第八章标题改为特殊侦查,分别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进行规定。由于这三类特殊侦查措施各有特点:如技术侦查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更具隐蔽性;秘密侦查利用隐匿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更具欺骗性;控制下交付则兼具前两者的特点,因此分别规定三者的适用条件十分必要。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已经出现了技术侦查的简单定义,以及对上述三种特殊侦查手段分别规定的端倪。⑥

  (二)将审批权赋予独立的有权机关——检察机关

  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实行预审法官制度,由法官对技术侦查的适用做出决定。⑦但笔者认为,固然将技术侦查的审批权赋予法院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实践中也被德日等法治发达国家所采用,然而我国尚不具备将技术侦查措施审查批准权交予法院的条件。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其次,在我国强制性最高的逮捕措施仍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再次,即使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趋势,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技术侦查审批权应当交予检察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技术侦查审批权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中立的要求,却比较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现状。另一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本来就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从法律上确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技术侦查的监督和纠正权。⑧

  (三)在立法中统一使用“技术侦查”进行表述,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性

  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侦查”一词的用法并非简单的文字替换问题,这涉及到原有的一套“技术侦察”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修改。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侦查机关内部规定和细则尚未进行修改是导致《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技术侦察”表述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关“技术侦察”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定的整体修正,是在立法中统一使用“技术侦查”的表述的前提条件。

  四、结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刑事诉讼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技术侦查手段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将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刑事侦查的法治化。

  注释:

  ①汪红,许兰亭.专家公布刑诉法修改十大亮点——整体思想将与国际接轨.法制晚报.2011年8月24日.第B06版.

  ②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页.

  ③[日]西原春夫主编.金光旭等译.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④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5页;于青,管克江.日本《通信监听法》起争议.人民日报.2000年08月22日.第七版.

  ⑤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修正;《人民警察法》于2012年10月修正。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技术侦查需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⑦冀祥德主编:.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

  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九)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日]西原春夫著.金光旭等译.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冀祥德.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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