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摘 要 在当今信息时代,手机使用非常广泛,电子邮件作为最经济方便的消息传递手段,在公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被普遍使用。通过分析向第三方单位调取电子数据发展的情况,深入挖掘目前办案部门在办案中经常需要调取通话记录、信息记录等需求,对通讯运营商、电子邮件服务商等运营公司进行实务研究,整理其向执法机关提供信息的基本情况,发现当前向第三方公司调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检察系统取证切实可行的方法,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操作的工作流程。
关键词 电子数据 第三方 调取
作者简介:肖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助理检察员;吕彤、闫潇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8-02
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门类,自此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效力已经得到认可,在办案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针对目前办案部门在办案中经常需要调取通话记录、信息记录等需求,整理通讯运营商及电子邮件服务商向执法机关提供信息的基本情况,提出适合检察系统取证的方法。另外本文所关注电子数据的范围主要是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等内容,运营商相应数据的存储情况、提供方式以及用作证据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一、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的现状
(一)电子数据对应有相关的法律支撑
因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遵循法规的要求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具体运用证据时,应当注意根据各种证据的特性进行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有权向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调取证据,调取对象应给予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需对犯罪嫌疑人的电报、邮件等进行扣押时,经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许可,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相关的电报、邮件检交扣押”。
(二)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由固定人员负责
现有工作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查询电话用户通信信息工作,设立联络员制度,各分、市院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分别确定联络员,专职负责与各电信运营企业联系,协调查询工作。北京市公安局下设通信处,专职负责与各电信运营企业联系,调查用户通信信息等工作。
(三)目前各行业向执法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的基本情况
各通讯运营商、邮件运营商信息提供情况,各地略有不同,下面主要以北京市调查的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安保部信息查询中心能够提供三个月的通话记录,留下u盘,等待通知,记录直接拷在u盘里面,一般不提供短信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取超过三个月的通话记录,或者短信记录,需要经过联通内部申请流程,等待审批结果。移动、电信等单位流程与联通类似,在时间上有所不同。另外据了解,像吉林省、山东省等地的通讯运营商一般情况下能够提供六个月的通信记录。
表1 北京市主要通讯运营商信息提供情况
新浪公司要求携带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前去,对相应邮箱当前所有内容进行备份,以刻录光盘的形式提供,不限制邮件时间。垃圾箱内的邮件也能够提供,但是彻底删除的邮件不能找回。登陆日志和注册信息的提供形式是打印版,盖公司章以示证明。以公安常接触的经验,如果仅要求调取邮箱信息,可以直接发快递,将相应的通知书、介绍信复印件备齐,光盘数据刻录完毕再发回来。雅虎、搜狐等公司要求的手续与新浪类似,只是在接洽形式上有所不同。
通过以上方式拷出来的记录一般供承办人查找线索使用,如果需要作为证据使用,要持《调取证据通知书》,经过技术人员的固定验证,对记录的载体的MD5值进行计算后,经提供方确认,进行签字盖章。
二、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查询电子数据遭遇尴尬
基层检察院在调取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记录的过程中,有的公司要求要有市院盖章的材料,有的不允许基层检察院直接查询,有些公司可能把调取通话记录理解为秘密侦查手段,处于保护隐私的目的不直接提供相应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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