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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7: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肖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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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第三方单位调取电子数据未形成规范流程

  当前立法对基层检察院在调取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记录的过程,仅有基本的法律支撑,但是对调取的具体操作流程缺乏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在与第三方单位交涉过程中,实际操作流程也会略有差别,需要有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来规范调取工作的开展。

  (三)电子数据对侦破案件的支撑作用不足

  在实际办案中,技术协助或者电子证据意见对案件侦破能够起到侦查辅助的作用,比如像调取到的通话记录,一般能够在初查阶段查找线索和寻找相关嫌疑人使用,有时效果不大明显,这也受到提出协助或者申请鉴定的时机影响,当然也与鉴定材料的质量有关。

  三、完善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的建议

  (一)规范向第三方调取电子数据的流程

  1.调取前准备好相关文书。按照程序的要求,案件承办人要办理《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各一式二份,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时出具,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①

  2.调取中注重程序完整。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时,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协助承办人向网络服务方调取电子数据时技术人员应携带相应的技术工具,现场固定数据后,由技术人员制作《电子数据现场固定工作记录》。

  3.调取后做好技术保存。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记录电子证据取证的全过程。②为了保证复制提取的电子信息的可靠性,要计算镜像或逻辑拷贝文件的哈希值,并保存在输出的文件中,以备今后检验镜像或逻辑拷贝与源证据是否相同,经过第三方单位的确认。

  4.调取全程注意做到保密。由于调查的需要,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视听资料,对于这类涉及机密隐私的资料要注意做到保密。

  (二)鉴定人员要继续提高电子证据专业技术水平

  新刑诉的修改对鉴定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从鉴定人角度来说,要加强多方面的学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确保鉴定流程的规范:检材的审查、鉴定流程、鉴定书的格式、规范用语、结果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等;第二是鉴定技术的充分运用:鉴定分析、多种工具的利用、查找问题的技巧等;第三是法律知识的储备: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补充学习法律知识,鉴定人要做好出庭的准备,包括加强培训,不断提升技能,以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

  (三)加强与第三方单位的沟通,注重建立协作机制

  在调研中发现,在与第三方单位联系的过程中,尤其是没有调取过数据的相关单位,调取工作进行不是很顺畅。获取通电话的记录与监听通话过程等秘密查访方法是有区别的,有时第三方单位会把这两点混淆。在前期要充分了解各公司的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手续,按照流程来进行调取工作。对于调取过电子证据的第三方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联络工作,尽量形成固定的联络机制,比如可以确定固定联络员,负责与第三方单位联系,协助调查,便于工作的开展。

  (四)协调好证据调取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个人通话记录对于公民来说是非常敏感的信息,我国法律对公民通话记录的保护比较缺乏,要注意公民隐私的保护。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也要做好保密工作。从实质上保护公民通话记录的隐私权,以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契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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