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看我国法律程序的缺失(2)
以辛普森案为例,在笔者看来,辛普森案是美国较为重大的错案,但是其不是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而是判了有罪的人无罪。在辛普森案中,经过世纪大审判,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接着,辛普森写了一本书,全国畅销,其中完美再现了他杀掉他妻子的过程。我们可以明显的推断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在美国,无罪推定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并且美国保障一个人不因同一事由使自己两次限入困境,即我们说的“一事不再理”。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程序保障,辛普森才能以自己的犯罪过程为卖点换取经济利益。
而反观中国,我们可以试想,如果辛普森在中国,会是什么样的一幅场景。首先,证明辛普森犯罪的证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这种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补充侦查三次也并非不可能,当然,这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但是赵作海案不也是这样做的么。其次,辛普森在被羁押期间,警察或许会采用某些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在我国,虽然规定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据以定罪的根据往往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但是我们谁能百分百确信这些口供、证言是合法途径得来的呢?最后,假如我们的审判人员严格执法,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其被释放后,敢大张旗鼓的把自己的杀妻过程写成书出版吗?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看起来颇有些“一事不再理”的味道,但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这一规定不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么。假如辛普森在中国,在被释放后写了这样一本书,则此书将会成为将他重新送进监狱的证据。在有这样的规定的前提下,被无罪释放的人在实质上会一直处于一种人身自由难以得到确定的状态中,基于此,笔者不妨猜想,在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后,第一件事应该是移民,何来写书之说。
通过对赵作海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审判中程序的缺失,而在中国,程序的缺失并不局限于刑事审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为了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在美国,权利法案是最重要的法律,公民权利意识很强,我们在律政剧中常常看到美国公民援引宪法条文来说明自己的权利归属。这是基于美国有很好的违宪审查机制。在这种完善的机制,抑或是完善的程序的保障下,其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在中国,尚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类似于孙志刚那样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使得我国宪法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如此种种,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程序的缺失在我国相当严重。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指出,我国的法律程序在立法上未能得到体现。这一方面与我国的传统有关,另一方面是程序设计的不合理。近年来,我国也在逐渐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以完善立法。当然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对程序的规定仍很薄弱。在我国,已有程序法对程序加以规定,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去保障实施。因此在我国司法中往往出现忽视程序偏重实体的现象,造成了司法中的不公正。
三、结语
程序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石,我们不能保证程序公正了实体就一定公正,但程序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保障实体公正的作用。这是一种“看得到的正义”,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严格遵守程序,于司法是不无益处的。然而在实现程序正义这一环节,我国仍很薄弱。在我国,完善法律程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一历程中,笔者认为,国家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是创设一个保障程序得到真正实施的机制,明确违反程序的实体法律后果,更加突出程序的重要性,在程序本身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促进法律程序的发展,进而完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
[2]张金明、岳丰,《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法制博览,2014年第2期。
[3]孙建武,《浅谈程序正义》,商,2013年第6期。
[4]徐磊、袁泉,《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角——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对比说起》,人民论坛,2013年第26期。
[5]乔瑞芳,《法律程序的正义理念解读》,人民论坛,2012年第36期。
[6]张慧,《对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的思考》,法商论坛,2012年第2期。
[7]吴希,《反思赵作海案——谈刑诉中真正的程序正义》,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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