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滥用职权罪司法认定中相关问题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8-05 09:4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方明 李燕
分享到:

 

  摘要:

  渎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滥用职权罪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罪名。本文在介绍滥用职权罪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滥用职权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期待能够对厘清学说之争、完善立法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滥用职权;共犯身份;竞合;犯罪未遂

  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任何犯罪一样,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就表明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就可以定罪处罚。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当前我国各种经济成份并存,人员身份多重化,法律立废频繁、立法不完善等,这些因素使在具体案件的事实与法定构成的认定上呈现出模糊难辨的情形,从而给案件的定性和具体适用刑罚增加难度。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如何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笔者将从共同犯罪、罪数、犯罪形态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明确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滥用职权罪与共同犯罪问题

  (一)滥用职权罪身份犯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

  具备滥用职权罪主体身份的行为人,无论是利用一方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双方职务便利,都可以成立本罪的共同犯罪,在这一点上理论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 共犯人以分工不同可以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问题是,如果仅仅利用一方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另一方可否成立共同实行犯?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前提,若另一方未利用其职务便利,只能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身份存在而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故只有在共同利用双方职务便利的情况下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同实行犯。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区分实行犯与非实行犯,可以指导司法实务中正确量刑,更好的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滥用职权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

  在探讨非身份犯与身份犯之间成立共同犯罪时,我们需弄清楚两个问题:非身份犯能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非身份犯能否成为本罪的共同实行犯?

  笔者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与身份犯成立共犯关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尽管刑法总则缺乏对共犯及身份犯的一般性规定,但对共同犯罪有专门规定,分则中个别条款规定了身份犯与共犯的关系,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

  (2)从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来看,滥用职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滥用职权罪单独实行犯的构成要件具有严格封闭性的特点,非身份犯被完全排除在犯罪主体要件之外,但滥用职权共犯的构成具有相对开放性的特点,正如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但是妇女教唆或是帮助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的,对该妇女也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同样对于滥用职权罪而言,只要一名以上的共犯符合主体条件,那么其他不具备特殊身份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也完全可以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3)从司法效果的角度来看,如果否定非身份犯成为滥用职权罪这一特殊主体犯罪共犯的可能性, 那么实践中大量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主体将被排除在刑法分则之外,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无法规制非身份犯,将会导致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对于非身份犯能否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同实行犯,目前尚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非身份犯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实行犯。诚然,滥用职权罪的整体行为可以分为若干个部分行为,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为例,非身份犯完全可以实施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证券信息或者伪造签名盖章等行为,这仅仅属于帮助行为,真正滥用职权批准证券发行的行为只能由身份犯实施。正如强奸罪也是一种复合行为,有暴力、胁迫行为与奸淫行为组成,妇女帮助男子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手段,只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有学者认为妇女也可以成立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同样是混淆了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界限。因而,滥用职权罪要求身份犯才能成为犯罪的实行行为的主体,非身份犯不能与身份犯构成共同实行犯,体现了滥用职权执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