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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军开展国际法教育训练的依据与意义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16 17:2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曾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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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世界新军事革命与我军力量体系结构变革对军事人才职业能力内涵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法是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应当具备的职业知识。开展国际法教育训练,是夯实强军之基的客观要求,是培养军事人才的现实途径,是提升军人军事能力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军队;国际法;教育训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92-02

  世界新军事革命与我军力量体系结构变革对军事人才职业能力内涵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实现中国梦和强军梦对军事人才建设赋予了新的时代标准。面向部队广大官兵开展国际法教育训练,对于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升军人人才职业特质、专业品质、创新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一、开展国际法教育训练是夯实强军之基的客观要求

  习主席强调:“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依法从严治军,是古今中外治军之道的精要所在。《韩非子》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人们一般习惯地把依法治军之“法”理解为与军事有关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因为,依据法理学对法的分类,“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应的,我军治军之“法律依据”,也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分。其中的国内法规范主要包括我国的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国际法规范则主要涵盖与军事有关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如日内瓦四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登临权、紧追权的条款等等。所以,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军,不但包括依据相关国内军事法规管理部队,还应包括依据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军事法规来治军。此外,由于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军队要履行对内与对外两方面的任务,对军队的法治也同样应该包括两个层次,即对内用法规制度规范部队战备、训练、管理、保障等各项工作;对外遵循国际法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认识是行为的先导,学习是落实的前提。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军,就先要学法、懂法、尊法。诚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关键在于培育治军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因此,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军队就应当同时加强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教育训练,引导广大官兵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二、开展国际法教育训练是培育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现实途径

  作为一名新型高素质军事人才,在战争中,必须熟悉何种作战方法与手段是国际法禁止使用的,必须能够确定合法的攻击目标,必须清楚评估其武力攻击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在平时遂行多样化军事行动时,必须知道自己可以采用何种措施来合法、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因此,国际法是当代职业军官必须具备的国际知识、专业知识。为了完善官兵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军队自然应当自行组织或是依托院校,向指挥员与战斗员系统讲授国际法知识,让他们熟悉武力使用法、作战行为法、中立法和惩治战争犯罪法;并在部队军事训练与演习中融入选择攻击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管理战俘、维护战时群众纪律等与战争法相关的训练内容,以提高我军官兵实际运用战争法的能力。另外,对于不同的军兵种,依据他们在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应分别向他们传授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以及陆战、海战、空战交战规则。

  熟悉与善用国际法,是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具体而言,由于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一经确立,就会对政治、经济、军事等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为了在作战中或遂行军事行动中,取得战略主动,获取国际支持,并妥善处理战后事宜,维护国家形象,基本上大多数国家在采取国际军事行动之前,都会找到相应的国际法理论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次对外自卫反击战中都事先向国际社会说明了我国军事行动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行使自卫权。而且,即便一国的军事行动违反了国际法规则,这些国家也不会去否定国际法,而是想方设法去寻找国际法上的借口。例如,在越南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以国际法上的“集体自卫权”来为其军事行动的合法性辩护。但实际上,这些案例是很难用自卫权来论证其军事行动的合法性的。此外,现代国际法不但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制度,还授权国际军事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据此惩治那些因违反国际人道法或战争法而犯下战争罪行的个人。例如,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分别惩治了德国和日本的战争罪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而不是抽象的实体所犯下的,因此,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实施。”纽伦堡和东京审判后,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其中包括“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惩罚”。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1993年的“前南国际刑庭规约”、1994年的“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及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都标志着惩治战争犯罪的个人刑事责任不断得到完善与健全[2]16,113。由此可见,一国军事决策者在制订对外作战计划时,必须要具备以下的职业技能:避免违反或有效规避相关国际法,以防止出现对其不利的国际局面;并制定相应的法律预案,以应对一些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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