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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22 16:2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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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工作应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这就要求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正确理解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并树立刑法谦抑的理念,慎用刑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在审查逮捕时,应当宽则宽,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当严则严,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在审查起诉时,应扩大适用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并充分地运用不起诉制度;也要注意在实体上要“依法从重”,在程序上要“依法从快”打击恶性犯罪。
  关键词:宽严相济;检察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预防及控制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和方针,对于有效预防及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检察实践和执法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
  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内容,我国学者多主张“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1]分析归纳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
  1、宽严相济之“宽”即宽大、宽缓和宽容。就是要做到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该轻而轻,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应有之义。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为虽然比较重,但行为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法律上予以宽宥。运用到检察工作中就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2、宽严相济之“严”即严格、严厉和严肃。所谓严格,是指法网严密,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所谓严厉,是指从重处罚,当然仅限于该重而重,没有该轻而重之意,这与“宽”中的该重而轻不能相对应;所谓严肃,是指司法活动要坚持执法必严,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3、宽严相济之“济”即救济、协调与结合。就是要正确把握“宽”和“严”的度,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完善和创新
  (一)树立正确犯罪观
  要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正确理解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陈兴良教授也指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心理与生理诸种因素互相作用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某种社会必然性。因而,在这种社会必然性消失之前,完全消灭犯罪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3]”这个精辟的论述可以说明,刑法无法也不应该将消灭犯罪作为自己的调控目标,其目标只能是将犯罪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和承受的范围之内,犯罪“合理”的限度应以维护社会的存在、发展和稳定为标准,即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为目的。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不是消灭犯罪,而是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建立在犯罪不仅不能消灭反而会长期存在的犯罪观基础上的,从而要求我们科学地认识犯罪,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而不能妄图通过“严打”来消灭所有犯罪。
  (二)树立刑法谦抑理念
  要树立刑法谦抑的理念,慎用刑罚。刑法谦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的理论基础与根据。由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刑罚仅是治理犯罪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或最优的手段。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后,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罚的方法。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和司法要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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