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喂幼儿“病毒灵”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摘要:私喂幼儿“病毒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主要有四种观点: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犯罪。由于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定罪、如何定罪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方有定论。
关键词:私喂“病毒灵”;刑事犯罪;非法行医罪
一、基本案情
幼儿园因未通知家长而私喂幼儿“病毒灵”,园方相关负责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据相关负责人交代,给幼儿喂食“病毒灵”是为提高幼儿免疫力,预防感冒。私喂幼儿“病毒灵”的行为在一些地区曝光后,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二、分歧意见
对于私喂幼儿“病毒灵”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大家都认为幼儿园的喂药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但对于怎么处置仍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园方明知 “病毒灵”是处方药,服用后可能身体有不良反应而私自给幼儿喂食,其主观上有放任幼儿身体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喂幼儿“病毒灵”的伤害行为,如果被喂食幼儿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其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园方向幼儿喂食处方药,本身是一种“危险犯”,即不必要求受害者受到实在的损伤,只要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构成危险,就可以构成“危险犯”。园方理应知道长期向幼儿喂食处方药,可能产生公共安全危险,却故意为之,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园方在不具有从事医疗活动资格的情况下,向幼儿喂食处方药,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园方为了预防感冒而给幼儿喂食处方药“病毒灵”,目的是提高幼儿的免疫力,主观上不具有伤害幼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第二,园方的行为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罪名,即以放火、决水、爆炸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他危险方法也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否则是不能以该罪论处的;第三,园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园方为了提高幼儿抵抗力,长期向幼儿喂食处方药,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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