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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0-23 23:2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赫正芬 毛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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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环境危机程度的加深,如何保护环境权也成为学术和理论界热点关注的话题。在2013年召开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将环境权写入宪法,这既有利于填补当前出现的环境权救济的理论空白,也符合宪法发展的国际趋势。本文主要阐明了环境权入宪的法理基础与必要性,阐明国外环境权入宪的立法实践,立足于我国环境权保障现状,为环境权入宪提出合理构想。

  关键词:环境权;宪法;人权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9-0081-02

  一、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

  (一)环境权的权利性质

  环境权的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其作为一项权利是人们说公认的。学界对于环境权权利的性质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人格权属性说、财产权属性说、人权属性说。在笔者看来,分析环境权来源就可以看出,其不应当被划分为民法上的财产权和人格权,而应当归入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一项当中。人权的基本理论能帮助我们从根本上认识环境权的本质。人权是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按照国际人权法,人权的属性是: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人权位阶处在第一位;其正当性表现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以人权理论的视角来考察环境权,我们能够发现环境权应该属于人权的范围,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原因有二:第一,人权的权利主体与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相吻合的,两种权利都具有普适性、广泛性和大众性的特点,公平地赋予每一个人。第二,两种权利的权利来源基本相同,人权的来源是与生俱来,“天赋人权”;而环境权是人类追求生存发展必须享有的权利,它的产生就与人类的产生一样自然而然,拥有道德和习俗的支撑。所以我认为,环境权具有鲜明的人权色彩,属于人的一种基本权利。

  (二)环境权入宪是保护公民权利之必需

  宪法的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利,保护公民权利,它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实现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的最高价值。任何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可以依照宪法对其进行限制和禁止。环境权保障人生活的健康,完善生活的需要,提高生活的质量。每一次环境污染破坏,无一例外不是牺牲公民的生活环境和环境资源。要使公民能够健康生活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应当将环境权写入宪法;这不违背宪法保护公民的权利的精神,而且符合宪法产生的初衷——保护公民权利之目的。

  二、环境权入宪的法理学基础

  夏勇指出了人权的三个基本属性:首先,从人权的根据进行分析,其是一种道德权利,是由道德而并非法律来作为支撑的权利。该种道德主要包括,一种是抽象、先验论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原则,一种是具体、经验主义的以传统、习俗和习惯为基础的原则;其次,从其主体与内容进行分析,人权是普遍权利,理论上是不分阶级、种族、身份等区别,由所有人享有的;再次,从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进行分析,人权是一种反抗权利,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宪法上的人权就是基本权利,也叫宪法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对象。对于环境来说,其存在基本权利的特点与人权的性质:第一,环境权有道德基础,是人与生俱来的应然性权利;其次,环境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不可分割的特性,每个人对于生存的整体环境不具有选择权,环境权利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再次,环境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关系是并列的,都是人权体系下的子权利,互为肢体但是不可替代。

  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确定公民的权利及行使的规则,排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侵害,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必须有很高的权利位阶,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稳定而不可替代的功用;而宪法的功能又要求它涵盖权利的范围比较广博,凡是人的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权利都在宪法的保障范围之内。不管从哪一层面来讲,环境权都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范畴,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在法理学上有充足的依据。

  三、国外环境权入宪的理论启示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有环境权条款的有60余部,环境权的宪法化已成为环境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环境权入宪的成功实践,为我国的环境权入宪进程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具有理论上的重大参考意义。

  (一)美国

  美国是环境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在相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最关键的环保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律中指出:“任何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的环境,且有责任保护与改善环境”。美国各个州政府拥有制定本州宪法的权利,每一部州宪法都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作出明确的要求,有的还在宪法中将其看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蒙大拿州宪法》第二条:“每个人生而自由,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如健康、清洁的环境权”;《夏威夷州宪法》第十一条:“任何人都享有一种由环境质量法律界定的健康、清洁的环境权”;《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一条:“人们有权享受纯净的水、清洁的空气,及保护环境美学的、历史的、景观的与自然的价值”;《伊利诺斯州宪法》第十一条:“任何人都享有健康环境权;任何人均能利用合适的法律程序实施该权利对抗任何政党、政府或个人,并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因此,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的形式,可能是基于环境污染会伤害对公众权利,充分体现出其环境权的保护在基本法层面已经达成了共识。

  (二)法国

  法国的环境权宪法化的模式在世界各国当中比较突出。2005年2月28日法国通过了《2004环境宪章》,被视为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与1789年《人权宣言》和1958年宪法序言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国家。《法国环境宪章》共有10个条文,篇幅不大,但涉及了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利益的法律明确化、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权利义务的复合性、环境权的权能、规范效力、环境教育等一系列关于环境权的宪法上的制度。该宪章对于法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推动了环境权宪法保护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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