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特征研究(2)
立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者认可行为规范,使之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所谓“禹刑”、“汤刑”,作为“乱政”亦即社会矛盾与阶级冲突的产物,是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属习惯法性质。 习惯法的形成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在一定区域内反复适用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而形成,然后由统治阶级予以认可并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习惯法。刑法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而制定法在夏商以后就逐渐发展起来,由统治阶级主持开展的法律编纂活动就是立法行为的典型。随着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日趋成熟,每朝每代都形成了各具代表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如战国初年魏国的《法经》、战国后期秦国的《秦律》、秦朝的《法律问答》等。
中国古代君王兼任了立法、司法与行政之职。君王在行使管理的职权时,常常也会“造法”。比如,在秦朝就有命(制)与令(诏)这样的法律形式。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 汉朝时有“令”,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律起到增补、修改的作用;同时,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适应社会变化的灵活性。 总之,在中国古代,皇帝通过行政的手段创制了相当多的刑事法律规范。
在中国古代也存在判例法,判例法正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比如秦朝有“廷行事”,相当于判例。“廷”指各级官府,“行事”指业已判决生效的事例或案例。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汉朝时的法律形式之一“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由于决事比具有较强的直观性,更便于援引,因此西汉中期以后,司法官吏援引决事比就变得极为普遍。 比这一法律形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仍被沿用。
三、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动因性要素特征
所谓动因,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 在中国古代刑法形成之初,刑起于兵。
尽管以现代人的角度来看,战争与刑法是两个概念,但在中国古代的观念里,因为有战争,刑法才得以产生。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国之大事,在祀在戎”。部落之间战争的结束往往伴随着战俘变成战胜方的奴隶。这种因战败而失去财产、人身自由、生命的结果,就是对战败者的刑罚。也是刑法对“外部敌人”的处罚。第二,就是刑法对“内部敌人”的处罚。在部落内部,违反统治者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宗教等级,破坏社会秩序,有损统治者利益,就是“敌人”。为了打击和惩处内部的敌人,统治者需要刑法规制其行为,并利用刑法的指导功能、教育功能警示其他人。使被统治者明白,要遵守统治者的命令,否则会与“内部敌人”有相同的下场。不论“刑起于兵”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统治者而言,都是一种“战争”。
如果说,“刑起于兵”是“打江山”,那么随后的历朝历代制定刑法就是为了“守江山”。刑法是为了维护皇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形成的。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在乱世用重刑可以“以刑去刑”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秦朝,危害专制皇权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要予以严惩。北齐时,严重危害国家统治、严重违背封建伦常的十种犯罪“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到了隋朝“重罪十条”演变为“十恶”,并对“十恶”的惩处和赦免做了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别规定。在随后的朝代中,“十恶”均有涉及,可见其深远影响。从历朝历代的最为重视、惩处最为严厉的犯罪行为类别可以看出,刑法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出于打击、惩处、杜绝破坏统治秩序的需要,中国古代的皇帝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尽管对于杀人、防火、抢劫这样的暴力性犯罪也予以惩处,但是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清晰可见的是统治者对自身利益的重视。比如“刑不上大夫”、“八议”制度的建立,就是典型的同罪不同罚。同样是杀人,普通百姓可能要“血债血偿”、“以命抵命”,但贵族就可减轻处罚。再比如,杀害普通百姓,杀人者只需“一人做事一人当”;但是如若对皇帝、对贵族稍有不敬,哪怕未对其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受惩罚者就会包括无辜的亲眷。稍作对比就可看出,在中国古代,刑法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产生的;维护社会的安定、黎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是其次要原因。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刑法起源于尧舜时代而完成于夏代,在其后的演化过程中,刑法随着朝代的变迁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中国古代刑法的法律渊源仍具有一些共同性的特点:中国古代刑法主要来源于习惯、礼和道德,为了征战、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途径制定了刑法。历经多年的演变,现代的刑法与中国古代的刑法相比,不论是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还是罪名种类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中国古代刑法渊源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了解,能在保留中国传统文化特征的同时,结合现代文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出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中国刑法,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注释:
夏新华, 刘冰青.论中国刑法起源之特性.怀化师专学报. 1998年2月.
游绍尹.略论我国法的起源.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2).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第90页.
蒋玥文.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礼”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科技致富向导.2010(6).
朱勇.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第62页.第86页.第63页.第86页.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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