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保障情况和问题研究
提 要 检察机关集中参与了职务犯罪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不起诉、犯罪预防等过程,因此,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显得尤为紧迫。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工作为视角,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职务犯罪;辩护权利;保障
检察机关集中了职务犯罪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不诉、犯罪预防等职能,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穴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雪完善了职务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法律帮助、阅卷等辩护权利 1 。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东湖区院)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积极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我们对今年以来本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主要举措
1.认真组织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学习研讨。东湖区院将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推进。组织反贪、渎检、公诉、侦监、监所、案件管理等部门对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进行学习研讨,分别召开了专题调研会议、座谈会和研讨班,分析研判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可能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2.加强配合,实现各部门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有效衔接。一是本院反贪、渎检、公诉、侦监、监所、案件管理等部门分别就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带来的影响和应对策略作了研究,并出台《东湖区院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实施意见》,为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奠定了基础。二是与法院、司法局联合召开“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座谈会”,就新刑事诉讼中进一步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联合下发了《关于检法司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座谈会纪要》,就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提出了具体措施,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
3.细化措施,在检察工作中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一是做好律师阅卷接待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阅卷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待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阅卷,保障律师依法查阅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并已装订成卷宗的全部侦查案卷,并且保障在工作时间内,律师阅卷时间不受限制。二是规范听取律师意见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职务案件律师的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发出《听取意见通知书》,并安排检察人员在律师接待室接待律师,听取律师意见。对受委托律师提出侦查部门收集、调取其无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的,安排检察人员及时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证据情况,及时向律师反馈。听取律师意见、审查复核律师提供证据材料的工作情况,要在相关报告中专门说明。
4.苦练内功,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一是加大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检察业务水平。对全体检察干警开展实务培训;采用案例研究、专题研讨、情景模拟等适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公诉部门针对庭审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了《职务犯罪庭审问题处置方法指南》;反贪部门编写了办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取证要求。自侦部门积极开展案件讲评制度,一案一讲评,积极总结经验教训,提升侦查突破能力。二是加强自身执法监督,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并建立“隔离墙”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的交往行为。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办案工作质量。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适时介入和捕前协商工作。反贪部门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既提高了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也有效避免了指供、诱供等违法现象。刑检部门深入开展检察法律文书改革,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感染力,提高庭审效果。
二、存在问题
1.对新刑事诉讼法认识尚不统一。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东湖区院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实施意见和工作规范,并已经在实践中执行,但部分检察人员对新刑事诉讼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法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如有极少部分检察人员把律师权利的扩张当作对检察办案的限制,因此对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有消极抵触情绪。
2.法律规定对“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手续时间”界定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该规定明确了律师的告知义务,但没有明确具体告知的时间和不及时告知产生的后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告知或者迟延告知,既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操守,同时也给办案带来很大的被动。一是给诉前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控辩交流工作带来被动,律师的不及时告知行为,使检察人员无法得知已经有辩护律师的事实,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刑诉法规定“形同虚设”。二是容易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冲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及时告知,公诉人做出“没有辩护律师”的误判,从而根据《刑诉法》规定进行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的不必要工作,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三是无法对辩护人的资格进行及时审查,出现违法执业行为难以纠正。
3.检察机关讯问与律师会见产生时间冲突。一是由于职务案件检察机关从侦查到决定逮捕、审查起诉需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难以保障律师及时会见;二是该市看守所集中设置,讯问和会见场所有限,在押人员过多,在律师会见和公检法讯问较为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律师会见要求无法保证;三是律师反复会见犯罪嫌疑人,造成检察机关讯问时间和效果难以保障。如有时侦查人员提审一次?熏律师就会见一次,导致侦查方处于比较公开的状态,讯问时间无法保证;四是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何种情况下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尚未明文规定,实践操作较难。
4.决定逮捕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和律师提供调查材料如何处理规定不明。一是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实行两级院审查,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提审等多项工作,对于在决定批捕阶段检察机关承办人提取律师提出意见存在实践困难;二是决定批捕阶段有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调查材料,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对待无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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