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保障情况和问题研究(2)
5.看守所对辩护律师所持《授权委托书》的真伪难以辨别,亟待解决。看守所反映对律师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有时真假难以鉴别,存在部分律师拿空白《委托书》当场填写后要求会见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第33条规定,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实践中,由于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接触甚少甚至于没有接触,无法核实委托人的身份,进而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无法确定《委托书》真假的问题,影响了律师会见权正确行使。
6.律师阅卷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准许其律师助理代其独立阅卷,实践中认识不一。二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阅卷的次数没有限制,律师针对相同的案卷反复阅卷,影响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追求材料的全面而复印整本案卷材料,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耗费检察人员大量时间。
三、若干建议
1.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丰富律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对检察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一方面,律师权利的扩大,是加强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控辩均衡的发展趋势,应当积极应对而不是消极抵触;另一方面,律师工作和检察工作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不是单纯对立的关系。比如在追求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目的是统一的。在法律援助、刑罚执行监督等方面,律师的参与还有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刑事诉讼和法律监督工作中有律师的参与和制约,能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
2.切实保障律师权利。一是确保律师会见权利。合理解决律师会见与讯问之间的时间冲突,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对律师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提出会见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告知讯问的大致时间,且不应无故拖延讯问时间阻碍律师会见;如果检察人员前往讯问时恰逢律师会见,可以与律师协商,协商不成可由羁押场所安排,但不能要求律师停止会见。二是认真对待律师意见。应当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接见律师应当统一安排,在指定场所由检察人员参与接见。对在决定批捕期间向检察机关提供调查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随案流转。三是建立律师申诉机制。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为检察机关未予及时安排其阅卷或者有其他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应部门进行复查。上级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申诉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对下级检察机关确有侵犯律师执业正当权利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3.完善相关机制,保障诉讼效果。一是加强案件管理,掌握案件动态。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监所检察部门和监管场所多方了解律师介入案件的情况,并在案件流转过程中将律师介入动态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以利于案件承办人及时掌握最新情况,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沟通机制。针对看守所反馈的《委托书》真假难鉴、辩护人资格难以审查等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看守所应当加强沟通,注重配合形成合力,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基础上,强化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督。三是加强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提前介入和引导取证工作。加强对非言词证据的调取,全面收集和固定有关外围证据,将现行的“由供到证”改变为“由证到供”,掌握案件主动权。四是与人民法院健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要求律师在开庭前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证据,避免律师在开庭时搞证据突袭。五是加强保密措施,有效固定证据。在侦查取证特别是询问证人时,应当明确向其阐明如实陈述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可签订保密协议,防止证人在律师会见后改变证言或陈述,影响诉讼进行。
4.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注重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建立分类、分岗、严格规范的业务培训体系,着力提高检察人员讯问突破、出庭公诉、法律文书写作、证据分析运用、法律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结合各条线的工作特点,采用案例研究、专题研讨、情景模拟等适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方法,坚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多层次培养检察人才。二是丰富办案手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手段目前还受到很大限制,与新刑事诉讼法扩大律师权利不相匹配,这也是导致目前自侦案件“口供至上”、“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重要原因。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以依法使用有关侦查措施,如电子侦听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秘密跟踪监视、技术侦查和诱惑侦查等,进一步丰富侦查手段 2 。三是提高侦讯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选择适当的接触时机和讯问地点,以较为明显和易于暴露的事实情节,或案犯防守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注重通过加强笔录制作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发生变化,并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5.强化律师执业监督。当前我国律师素质良莠不齐,不能排除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新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择手段谋取利益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加强监督。一是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的确切时间。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及释法实践,建议告知的“及时”时间设定为3个工作日内。对于故意迟延告知的后果,可参照《律师法》有关规定,由办案机关向律师所在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纠正建议。二是对律师会见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后证据发生反常变化的,要及时查清律师是否有非法要求相关诉讼参与人改变言辞证据,或者引导有关人员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对触犯刑法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不适当言论,或者与被告人、证人互使眼色、引诱暗示,要及时提醒法庭予以制止;四是加强会见环节的检察监督。要监督看守所把好律师会见关,加强对律师会见室的现场管理,防止律师为在押人员传递违规物品、信息;五是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正确引导律师执业。
参考文献
1 冯卫平、张太保.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影响 DB/OL .淮南律师网,2013-1-6.
2 韩成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研究.法律教育网 DB/OL .2012-10-12.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913775405(普刊)
蒋老师联系QQ: 867306987(核心)
刘老师联系QQ: 271374912(核心)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法制与社会》旬刊 省级
- 《中国教育学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中国绿色画报》 月刊 国家级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艺术品鉴》 月刊 省级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当代经济》 旬刊 省级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财经界(学术版)》半月刊 国家级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