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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益与权利的混同保护(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2-22 11: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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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侵权法上权利与法益的不区分保护

  法国民法典虽然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但并没有像罗马法那样对侵权规范模式采用列举方式,而是采取了概括模式,开创了侵权法设立一般条款之先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并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奥地利、日本等国民法也曾采取了不区别权利与利益的保护政策。《奥地利民法》第1295条第1款规定,“因加害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被害人得请求赔偿。此种损害得因违反契约义务或与契约无关而发生”。《日本民法》修正前第709条原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修正后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者,负因此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并通过法律解释确认损害除侵害“权利”外,还表现为“违反刑罚法规”、“违反管制法规”、“违反公序良俗”等类型,上述类型均可认为是对法益提供保护。 为什么对权利和民事法益进行无区别保护?平等保护说认为,在保护对象上不区分权利利益的法国模式更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因为它“可以将各种权益的侵害,都纳入保护的范围之内”。 张新宝教授也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与法国法的不区分保护模式相同。

  对权利和民事法益不加区别的保护有什么优势?第一,从概念上看,权利和利益都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客体,广义的利益从文义上可以涵盖权利。不区分保护的适用范围很广,其开放性和包容性足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国民法中侵权法一般条款是世界上射程最广的侵权责任制度,无论是有形或者无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都可以提起诉讼。无论侵害致损的是权利还是民事法益,原告都有成文法上的赔偿请求权。第二,从法律条文的规定看,与法国模式相比,《德国民法典》以例示列举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等支配权或绝对权,再以“其他权利”概括未能穷尽的权利,以至于“其他权利”应当被理解为其他具有支配权或绝对权性质的权利,还是包含民事法益的泛权利体系,其性质含混模糊,让人捉摸不透。这种“概括+列举”模式仍然不能勾勒出权利体系的全貌,反而容易使人陷入逻辑迷惑的僵局。与之相比,不区分保护权利和法益对法益的宽容度更高,赋予法官灵活处置个案的自由度更大。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利益的保护采权利和利益同等保护说,连立法者也很难分清权利和法益,所以“采取更多人都能接受的办法,那就是写‘侵害民事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于是采取了法国式立法模式,第1条、第2 条、第6条、第7条等条文确定了民事权益的相同保护地位。其中,第6条第1款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演变而来,为过错侵害民事权益提供了请求权基础。第6条第2款和第7条进行概括说明,确定了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根据第6条的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利益,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四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都是同等对待的,对权利和法益的保护程度是完全相同的。在侵权法修改过程中,第2条由一个仅以损害为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条文,转变为概括了18种民事权利,最后还是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样的一般条款抽象地涵盖了权利和法益,也是对德国模式的继受。在条款的设置上是“概括+列举”的德国模式,在是否区分权益的态度上趋同于法国的不区分保护观念。

  是否应对权利和民事法益的保护进行区分,设定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一种意见认为,权利和法益的民法地位不同,民事法益的保护较之权利更为严格苛刻,仅当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时,才启动民事法益的侵权法救济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德国模式下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对象据以确定不同保护标准和构成要件,这种保护方式虽然严谨,但权利和利益界限模糊难以清晰划分。从权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利的内容,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需要保护的不一定就不是权利。在司法实务上,德国、日本法院也通过司法案例将民事法益转化为权利,权利和利益可以相互转换。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后一种意见,没有对权利和利益予以差别保护,而是规定凡侵害民事权益的,都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陈忠五.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建构——以救济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4).

  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4).

  王胜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考(一).中国民商法律网.2013年9月2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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