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出版企业转型期版权管理策略探究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以产品形态多样化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正悄然的改变着人们的阅读习惯。传统出版企业正面临着向数字出版转型的严峻考验。以中华书局为代表的传统出版企业的“核心利益”屡次遭到新媒体数字出版企业的分食,版权纠纷频发。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版权管理和运营制,增强企业的数字版权维护意识和重视数字版权开发领域的合作,成为数字时代传统出版企业转型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出版企业;版权管理;中华书局
中图分类号:G2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6-0074-03
随着手机出版、电子书、数字图书馆等新媒体的发展,电子阅读器、移动多媒体、iPad、汉王电纸书等新终端的不断出现,人们的文化消费体验得到了极大地丰富,大众数字化内容消费在全球范围内兴起。
传统出版企业向数字化出版模式转型,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以互联网企业、运营商为代表的数字出版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领先的技术和得天独厚的传播渠道,在数字出版方面占尽先机,而把持优厚内容资源的传统出版社和作者却沦为被宰割的对象,获利甚微,并且屡屡遭到数字出版企业的侵权困扰。
那么,传统出版企业如何才能有效的保护既有的版权,合理的利用数字版权,在数字出版方面转被动为主动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通过选取有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之称的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著作权纠纷案作为研究个案,探寻传统出版企业的版权现状以及被侵权案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出版企业版权战略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版权纠纷
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判决国学公司赔偿中华书局17万余元,并停止侵权[1]。
中华书局作为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国老字号传统出版企业,著作权的归属以及案件的胜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出版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围绕着中华书局“古籍点校本”产生的数字版权纠纷自2003年就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中华书局曾四度因《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数字版权的非法使用被侵犯著作权。表1为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版权纠纷审结情况。
表1 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版权纠纷审结情况
审结时间 案件名称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 备注
2012-12-31 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 两审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获赔17万余元
2011-06-20 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著作权侵权案[3] 两审败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12-20 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和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两审胜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获赔26万元
2005-08-09 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4] 两审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获赔125万元
(一)中华书局四起版权纠纷的焦点
表1中的四起版权纠纷都是围绕着同一个焦点:中华书局是否拥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古籍点校本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们知道,古人著书通常不断句,古籍原本上面一般也不加标点。而且,古籍在流传过程中会形成多种不同的版本,从而在文字上会出现一些残缺和讹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阅读古籍,需要有人对古籍施以现代标点,并对文字进行校勘,这就是所谓的古籍点校。经查证,在2005年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业已在终审判决中确认了中华书局对点校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复制权、注释权、整理权等权利。中华书局于1959年到1978年间,邀请国内百余古籍整理专家,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整理、勘校并付诸出版。法院经审理认为,点校人员必须在力求全面理解古籍作品的基础上,尽量使整理后的古籍作品的表意排除破损、传抄时的笔误等因素,力求与历史事实、原古籍作品的表意一致,以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这些点校工作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高度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被告方著作权常识缺乏,版权意识淡薄
在这四起著作权纠纷中,三起以中华书局的胜诉而告终。作为被告方的数字出版企业在积极开发新产品的同时,缺乏对著作权法的了解以及对版权的正确认识。他们都不约而同的认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作为古籍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可以随意的使用。然而,原古籍和古籍点校本是两个相似但实质不同的概念。对古籍的点校整理是再一次的创作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演绎作品和原古籍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古籍已经进入公众流通领域,人们可以根据个人所需合理使用,但是点校版古籍作为演绎作品,自创作完成至今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到自己的产品中,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中华书局的根本利益。这些案件的被告方所出售的作品中所收录的大部分都是经中华书局点校整理的古籍,而非对原有古籍的摘录,构成抄袭。如出版方在产品策划阶段就能够重视著作权归属的问题,积极地寻求与中华书局的合作,或许纠纷双方都能得到应有的效果。
(三)“汉王电纸书”侥幸摆脱侵权困境
在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定中华书局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追究。在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后,中华书局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诉讼。汉王科技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笔者认为,汉王科技虽然对预装的《二十四史》有合理审查,同时也支付了43万余元来购买《二十四史》数字版权的使用权,但是汉王并没有认真考究其购买的《二十四史》著作权究竟归谁所有。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自2005年天津索易著作权案败诉到2007年底汉王开发新产品,汉王应该知道中华书局享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或者是对著作权的归属模糊不清,却没有去追根究底的搞清楚。尽管汉王最终胜诉,但其新产品的发行却被迫停止,本应给汉王带来可观收益又给社会大众带来便利的好项目中途夭折,最终的结果事实上是两败俱伤,汉王虽胜实败。
二、传统出版企业数字版权频陷纠纷的原因
(一)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人的日常生活。由于宽带的普及,上网速度的和信息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的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复制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可以通过网络将作品再次传播出去。过去,人们对自己喜爱的作品通常是通过手写摘抄的方式将其保留下来,既费时间又效率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简单复制保存作品,还可以通过网络与他人分享作品。这种新的复制和传播的方式使得传统纸质书可以得到较为随意的复制,传统出版社的版权维护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5]。
(二)大众传媒分众化,市场需求作用使然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商机。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变化逐渐改变着大众的阅读习惯。我们渐渐习惯通过手机软件实时聊天、阅读信息和织围脖发心情,习惯闲来无事通过电脑上网看视频玩游戏来打发无聊的时间,更习惯了独自捧着手机或iPad津津有味的阅读心爱的小 说。不可否认,数字出版已经逐渐地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大众的阅读口味变得越来越挑剔,市场需求被更加的细分为各个不同的需求群体,因而使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新兴的数字出版企业凭借着优越的技术条件和优厚的渠道资源,能够灵活的适应大众多变的阅读需求,开发出有创意的产品供大众选择。相比之下传统出版机构拖着庞大的躯壳,对数字市场的变化反映较为迟钝,不能够掌握图书电子化的核心技术,从而在数字出版方面上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新兴的数字出版企业为了谋取利益,一方面对数字版权来源不深入考究或无视版权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不能够与传统出版企业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在市场利益的推动下侵权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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