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转基因食品自1983年诞生发展至今,日渐显示出其较大的竞争优势。但是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以及受到现有科学研究水平的限制,不能排除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尚不明确的风险。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将转基因食品安全纳入到依法监管的层面,本文将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法律现状以及存在立法执法漏洞等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制定适合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现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最终寻求适合我国的促进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安全管理 法律
1.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基本概述
1.1特点及潜在危害争议
转基因作物有较多的优点:可增加作物产量;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可增强作物抗虫害、抗病毒等的能力;提高农产品耐贮性。此外转基因食品能够打破现有物种对食品的限制,通过生物性状的人为干涉提供有利于人体健康新产品。但同时也要明确,增产是在不考虑环境对农作物的恶略影响之下产生的一种假定,一旦出现风霜雨雪等自然极端天气,即使是转基因食品也将会面临大规模减产的风险,也有可能会减产较多,甚至于超过传统农产品的减产幅度。同时在栽培过程中,转基因作物由于其抗虫害抗病毒的特性极可能演变为农田杂草;可能通过基因漂流影响其他物种;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引起过敏等。
虽然,截至目前没有任何确切数据表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但是也同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准确的证明其安全性,长期食用会不会给人畜环境等带来不利影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抗生素标记基因问题。
(2)食品过敏问题。
(3)可能具有毒性。
(4)营养价值不确定。
(5)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危害。
(6)转基因食品生产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经济风险。
现代遗传工程学发展时间较短,无法轻易断定这些遗传改变未来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但由鉴于其危害具有“可能性低、后果严重”这一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1.2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在2014年的最新调查中表明,当前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为420万公顷,2013年商品化面积全球第六,并且集中在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番茄等农作物上,其中转基因抗虫棉已经处于大规模商业化阶段。现阶段正在研究的转基因作物超过50个品种。此外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食品市场日益开放,许多直接、间接利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也在慢慢被人们购买和食用。
事实上,鉴于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各国也确实都制定了用以保护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各种政策与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就组建了从事食品安全和环境检测工作的一系列机构,并制定了严格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风险性进行评估审查安全标准。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建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决定要制定统一的国际安全标准,同一转基因食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2.我国当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问题研究
2.1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
2.1.1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存在层次相对较低的问题,尚未形成全面而且系统的高层次法律保障。没有一部完整的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将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并做出系统而全面规定的高层次的综合性法律,仅局限于依靠一些对于转基因技术所颁布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进行规制的局面。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最专门的制度就是《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只是一个规章,而且除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外,其他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规范性管理性文件都是部门规章,这些文件在权威性上远远不如由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带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另外在转基因领域,我国现行的立法主要是针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涉及较少,而且在内容上也是过于简单甚至于模糊的。虽然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适用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实现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较大进步,但是仍旧不够成熟,存在诸多要解决的问题。
2.1.2转基因食品安全中存在的执法问题
(1)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间难以协调,效率低下。我国现有转基因食品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没有统一的领导核心且部门间协作差,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要由农业、卫生、环保三个部门共同承担,由农业部掌握实际大权。但是在实际监管中农业部门仅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转基因食品,并不能跟踪转基因产品制售的全过程。其次,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中,仅仅依靠中央部门监管,地方的监督管理存在缺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其职能,建立完备的检测和信息反馈机制,而中央部门又不可能对全国转基因食品的申报管理工作做到详细、具体,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效率。再次,由于尚且没有统一的法律引导导致政府各个部门在管理监督过程中往往只涉及局部问题,无法统筹全局,协调和开展全国性的监管工作。最后,管理滞后不能防范于未然也是一大弊端,我国目前部门规章的制定具有比较强的随意性和功利性,往往是出现问题之后才匆匆制定,这种管理习惯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事前管理不到位。
(2)标签制度不健全,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差。转基因食品标识被称为转基因食品的“身份证”,是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角度出发点的一种制度,运用事先知情同意和预防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标识制度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标识标准不具体,限制了具体操作;对于标识的位置和内容也没有具体规定。再如,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大多数转基因食品标识并没有明确说明加贴标签的转基因食品含有的转基因成分为多少,也没有提示加贴标签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有损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由于立法的缺失所以有一部分转基因食品厂家因为不能明确知晓标识的具体操作方法,又没有相应的部门来规范这一行为,致使现阶段很多厂家在标识问题上存在诸多问题。
(3)转基因检测制度不完善。转基因检测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只有正确详细的检测出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含量是多少,才能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只能检测出转基因成分的一部分或者无法检测出某些商品中存在转基因成分,那么对消费者的保障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要完善转基因检测制度。现阶段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技术检测主要是由农业部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并没有设立专门性的机构。如此一来,一旦转基因食品被批准生产销售之后,难以对它们形成长期的安全管理。再者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转基因成分检测的统一的国家强制标准,立法方面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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