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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灾减灾救灾的紧急行政程序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09 15:4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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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传统行政程序法理论为分析工具,防灾减灾救灾行政程序重点是规划程序、信息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三方面有不同的紧急行政权的规制程序,防灾减灾救灾紧急行政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

  关键词:防灾减灾救灾 紧急行政 程序

  1.防灾减灾救灾与紧急行政

  政府在灾害危机治理中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来进行社会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的挑战。这种紧急行政权力需要法制的保障和约束,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其中,程序的约束具有对紧急行政权过程控制的重要意义,同时程序规范也是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效果的重要保障。紧急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使紧急行政权控制紧急状态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紧急行政程序法制包含了预防、应对及恢复三类不同的程序规范。预防事前和事中灾害类突发事件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损害的程序规范称为预防性程序规范,在灾害发生后为了控制灾害发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程序规范称为应对性程序规范,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控制政府重建与恢复行为的程序规范称为恢复性程序规范,上述分类是按照灾害发展的生命周期划分的。本文主要努力是在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下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行政程序,着重规划程序、信息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展开对紧急行政权规范的程序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防灾、减灾、救灾紧急行政程序违法的救济。

  2.防灾减灾行政规划

  与群体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同,自然灾害类的突发事件有一定的科学规律,因此具有可预测性,这要求在灾害未发生时制定防灾减灾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是指行政机关在利用土地、空间或者其他公共资源实施公共事业之前,就实现行政目标的方式、步骤、条件等要素作出系统筹划的一种行政行为。①在地震等灾害面前,依赖民众自救并不能达到效果,国家的生存照顾义务转化为救助义务,政府为组织救助应当事前就做出规划预案,因此也可以说行政规划是防灾减灾救灾的第一个行政程序。

  “广泛的裁量性”是行政规划的一个特征。如日本盐野宏教授认为:“关于计划,即使有根据规范,并且存在规制规范,依然应承认计划的策划制定权者具有广泛的裁量,这是行政计划的重大特征。此时,法律规定其目标,或者规定策划制定时应该考虑的要素。但是,具体内容的形成则被委任给计划的策划制定者”。②虽然行政主体在防灾减灾规划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防灾减灾规划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灾害形势和防灾减灾总体目标,灾害监测台网建设布局,灾害信息公开平台,灾害预防措施,灾害应急准备及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等。

  防灾减灾行政规划除了能体现行政机关对防灾减灾救灾有统筹规划和预先安排,同时具有两项使其必不可缺的功能:一是为灾害预警、紧急处置及时候救援行政行为的提供了依据,是各种社会主体合作参与应对灾害的总纲领。与法律规则对行为界限及后果的设定不同,这种“总纲领”对各主体的具体行动、方式及协作机制作出安排,成为采取行动的总章程。第二,规划还有分配各方职权与职责的功能。因为各行政主体参与放在减灾的义务清楚,各司其责,灾害救援工作才能有条不紊,保障秩序。同时防灾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3.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突发事件事发紧急,公民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更有利于保障其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甚至生命权,而公民的知情权有赖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在防灾减灾救灾中,有关规划编制完成之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重建恢复等各阶段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5条规定:“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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