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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的金融工具初探:备用信用证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0-04 13:5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永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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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如何借助金融工具从投资国当地银行取得融资,是促进新疆企业在中亚国家长期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几乎可以应用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所有领域,可以在企业的境外投资中发挥特长。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历经沉浮,在1998年金融危机前与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命运截然不同。在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持续快速增长背景下,备用信用证可以得到广泛运用,新疆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中亚国家银行业合作,通过积极运用备用信用证来提升金融支持平台。
 
  【关键词】直接投资;备用信用证;境外融资
 
  进入21世纪以后,中亚经济普遍保持稳步增长。随着国际战略地位的上升,中亚国家开始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吸收外部资金和技术,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正在形成越来越紧密的"中亚经济圈"。特别是,由于遭受2008年金融危机重创,中亚各国更加重视参与周边区域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与中国的经济合作层次、范围不断深化。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前沿,已逐渐成为中国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和境外投资的主导力量。目前,新疆初步形成以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等19个国家级产业园区为载体,以283家贸易额超千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和新疆特变电工等"走出去"企业为主体,以29个各类口岸为依托的向中西南亚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近年来,新疆对中亚地区直接投资持续增长,投资领域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商品销售及服务、食品制造与加工、建筑工程承包,投资额从2003年的0.16亿美元增长为2010年的4.79亿美元,双方经济合作由低水平边贸层次上升到产业层次。但是,新疆企业对中亚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有效运用金融工具来实现境外营运。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新疆企业对中亚投资的外汇来源主要依靠国内银行贷款与自筹,很难取得中亚国家银行贷款。这表明新疆对中亚直接投资主要依赖国内外汇资金。显然,如何有效运用中亚国家银行融资来促进新疆企业在中亚直接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而备用信用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口。
 
  一、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根据ISP98的定义,备用信用证是无须另作申明,不可撤销、独立、跟单,且一经开出即受约束的一种担保。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进行实际融资,仅当申请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备用信用证分为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两种。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银行信用,银行在申请人违约时发挥担保功能;都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须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无需审核单据真伪、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在实务上,备用信用证的用途比银行保函更广泛,发挥着重要的支付与融资功能,在运作程序上类似于商业信用证,但是二者存在一些不同点。
 
  (一)适用范围不同
 
  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而备用信用证几乎可以应用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所有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非贸易以及国内交易,如在投标业务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或履约保证;在赊销业务中向赊销人提供赊销保证;在借款业务中向贷款人提供还款保证。
 
  (二)功能不同
 
  商业信用证以清偿贸易交易货款为目的,是列入买卖合同的一种结算方式,为受益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付款功能,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可以得到开证行付款。备用信用证一般与O/A、D/A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目的在于保证货款收付。货物发运后,受益人只有在未实现基础支付方式时才能依据备用信用证取得付款。
 
  (三)付款责任不同
 
  在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这一付款责任独立与贸易合同与货物。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时才履行付款责任,是第二付款人。
 
  (四)单据要求不同
 
  商业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自己适当履行基础合约的单据,通常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汇票、发票、保单等,开证行付款后就可以成为货物所有人,申请人(进口商)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备用信用证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申请人未适当履行基础合约,包括受益人出具的书面声明(WrittenStatement)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SimpleRe
 
  ceipt)等,这些单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开证行在付款后无法掌握物权凭证。因而,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比开立商业信用证的风险大得多。
 
  (五)转让要求不同
 
  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就可以分割转让。与此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转让通常是多次的全部转让。
 
  二、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
 
  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作为银行独立保函的替代形式,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正式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在不断的争议中保持迅猛发展,并早已在日本、法国以及中东、拉美的许多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戏剧化过程。
 
  (一)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沉浮
 
  20世纪90年代以来,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曾在中国大量吸收外资的改革开放时期得到广泛运用。许多港澳台外资企业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厂房通常是租来的,机器设备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禁止转让抵押(以防走私逃税),不能通过资产抵押方式从中国的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因而,这些外资企业只能转向本国银行筹措资金,备用信用证便派上了用场,其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融资方式很快成国际"热钱"进入中国的便捷通道,并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国际"热钱"通过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大量流入中国境内,即境外公司凭借外币资产向境外银行申请开证,中国境内银行以此(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这些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的资信存在问题,一些位于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小银行,拒付事件屡有发生。因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均发文要求严格审核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的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但是,仍不能杜绝备用信用证造成的严重问题。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资金掮客的欺诈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几乎占当年外汇结存总额近一半)。为此,中国金融监管当局连续发文,封杀备用信用证。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商业银行随之纷纷发文,严令属下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自此,备用信用证在中国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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