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与价格差的政策建议(2)
四、就业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就业制度改革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保护本地户口居民就业)的盛行,以北京为例,这种现象尤其严重,就业市场上的保护与歧视现象到处可见,比如北京的很多行业都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民户口的人才可以去工作。二是正式在编与非在编两种体制的并存,使得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极为普遍。三是歧视性的政策尚未完全取消,城市对农村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使得就业市场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四是户籍制度的存在把城乡划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劳动力市场,这种人为政策造成的就业不平等将会大大限制劳动力资源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五是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监管,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最后,国家政府拨付农村的培训基金,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与良好的运作,针对农民工的培训不到位,使得投入与收益脱钩。
就业是民生之本。针对目前存在的城乡就业不平等现象,应该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将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与城乡就业结合起来,做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一致、相协调,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
经济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进城务工的农民越多,其对城市发展的贡献也就越大。因此,必须在认识上改变以往“农民进城会抢城里人饭碗”的狭隘、甚至是错误的观念,并打破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政策和制度壁垒,创造以劳动力素质为就业主要标准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
五、降低农民工变市民的成本,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
农民工的市民化并不是农民工户籍由农村户籍变为城市户籍这一简单的过程,其关键在于为农民工创造真正成为城市居民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让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同工同酬,拥有和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如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公共福利和资源,并且要提供针对农民工支付能力的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这样,农民工才能首先从生存和物质上达到和城市居民的平等,从而为农民工从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更高层次融入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逐步放松了对农民工进城的严格限制,如规定农民工达到一定的条件即可拥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但和原有城市居民相比,这些拥有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却得不到或不能完全得到原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福利等制度性或非制度性保障,从而造成新的不平等。因此,农民工要真正成为市民,必须依赖政府从政策、制度层面完全给予农民工城市户籍,以及户籍所依附的各种权利和保障待遇,进而使农民工从思想、思维等层面融入城市。
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要理清中央、地方以及企业的职责与责任,科学合理地进行职能分工,避免当前存在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单独承担农民工进城各项负担的弊端。因此,只有在中央、地方、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和依托,才能降低其融入城市的成本,从而更快地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六、完善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
市场可以实现效率,却很难保证公平,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不能所有的事情都依靠市场,有些事情还需要政府去调节、去干涉,我国政府对农民工的低收入问题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但是很多政策法规在具体的事实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如虽然我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由于最低工资水平太低,实质上形同虚设。
作者认为我国目前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仅仅只能够勉强维持农民工个人的基本生存所需,远远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作用与水平。
“目前,在世界各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美国。二是在立法中不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而只规定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并授权有关机构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多数国家都是采取了这一方式。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可见,我国并不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地区不平衡,导致难以实行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完善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充分发挥它对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作用是一个当务之举。
参考文献:
[1]李秀兰.谈谈缩小农民收入差距的问题[N].经济工作导刊,2001,(12)
[2]立英.压低农民工工资的原始积累方式应该停止了[J].甘肃农业,2006,(10)
[3]邵芬.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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