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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1-26 14:2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徐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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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无论外部融资还是内部信用合作都困难重重[4],政府财政支持也有限,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第四,高新科技成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应用不够广泛。当前北京已经进入后工业化发展时期,如何将工业化、现代化的成果应用到农业中,是今后发展的重点。都市型现代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产物,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都市型现代农业在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已经有部分发展,如石城镇民俗旅游合作联社,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致力于发展无公害蔬菜和有机蔬菜等,但是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多,高新科技成果尚未广泛推广。

  (二)中观组织层面

  第一,横向联合不足。由十几户、几十户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较低,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是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联合,产品品种比较单一,这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市场谈判能力,无法掌握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面对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产品滞销的情况时,合作社不能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农民急需更高层次的组织起来,增加合作社横向的联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多样化经营。

  第二,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从事一产为主,主要在生产环节发挥作用。在"产"和"销"两个环节上,总体来说"销"的环节比较薄弱,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也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无法实现产、供、销和农、工、贸一体化的目标,从事加工流通的合作社很少,即使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也主要是提供农产品原材料,缺乏深加工环节[5],产业纵向一体化程度低,不能充分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也不能带动更多的从业农户。

  规模较小、结构单一,横向联合不足、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的现状,导致了农业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农民仍然不具备市场谈判能力,无法掌握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

  (三)宏观政策层面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6]。对于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民俗旅游、运输、编织等副产品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明确各种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就不能规范合作社内部成员关系和外部交易关系,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扶持、引导力度不够。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农民为主体,以自发为前提,自下而上发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向、组织方式和内部规范等方面没有成熟的组织经验和相关知识,迫切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与指导,但是当前的政府扶持、引导力度不够。当然这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首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任何试验改革的效果都会被放大,因而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出台之前,北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相对谨慎。

  三、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人才、资金和技术投入机制,合理配置微观要素

  根据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大微观要素--土地、人才、资金和技术的不同特点,完善土地、人才、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机制,使生产要素得以合理配置,提高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第一,保障农民的流转收益,鼓励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改革完善承包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鼓励和规范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加强合作社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育与引进。一是加强对合作社社长及主要管理者的培训,使他们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理念,增强经营管理才能。二是适当的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包括聘请专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配备大学生理事长助理等。三是与农业类高校、院系合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机构,进行短期培训和长期教育,壮大合作社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采取多方举措改善合作社融资难的局面。一是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建设真正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二是解决银行贷款和合作社资金需求之间存在的期限和用途方面的结构性矛盾,使银行贷款与合作社需要相匹配。三是总结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的经验教训,完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7]。四是加大中央政府及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和广度,尤其是急需财政支持的弱小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加快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用高新科技成果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地制宜,加强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高科技农业、品牌农业、安全农业、观光农业、组织化农业、信息农业等,提供高质量、高品位、高附加值、无污染、多样化、功能化的农产品,建立农产品追溯机制,建设从田头到餐桌的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8]。

  通过对生产要素的调整,合理配置要素资源,使各要素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增强组织化程度

  当前北京自发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很好的适应了生产的需求,能够有效的解决横向联合不足、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但是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提及关于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社联社的内容,这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和利益保障,此外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社联社在注册登记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修改完善之前,政府应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鼓励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合作社形式的发展。

  (三)加快合作社法的制度供给,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认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它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而政府需要承担对所有权的保护和实施。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实践的需要,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种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规范合作社内部成员关系和外部交易关系,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自发产生的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不规范,需要更多法律法规的支持、政策规范的引导,因此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解决合作社实际发展中的困难,在新技术推广、规范管理、教育培训、仓储、物流等环节给予引导,并在土地流转、融资平台建设、减免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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