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物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优化
摘要:运输单据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却并非在运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这严重损害了国内信用证的安全性、融资性及便利性。对此,本文试图通过“指示交付”方式,结合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及信用证条款的适当设计,间接实现对特定运单的物权属性赋予,从而强化国内信用证结算中的运单风险管控。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结算运输风险指示交付
在1997年,我国央行借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创设了国内信用证,并颁布《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至今十多年过去了,国内信用证在国内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效果远不及预期,其重要原因便是信用证结算中的运输单据(以下简称“运单”)存在物权属性缺失问题。
一、运单的物权属性缺失的内涵
运单的物权属性缺失是指:运单不能像同为货物单据的海运提单一样,能够代表在运货物的所有权,它只是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的凭证。此情况下,承运人的义务限于将货运运至指定地点,并交指定提货人即可,交货时只需谨慎核对提货人是否与合同约定提货人身份相符,而不论及提货人是否具有运输单据,是否完成对托运人的相关义务。
二、运单的物权属性缺失的应对新办法
运单的物权属性缺失,对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安全性、融资功能及转手贸易中对背对背信用证的便利应用等价值效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通过“利用指示交付①间接赋予运单物权属性”的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妥当解决,下面本文将就“新办法”的设计思路、注意要点及原因进行详细解析,以供参考。
(一)“新思路”的方法说明
1、“新办法”的设计思路
“新办法”的主要思路是参照指示交付的法律规定和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操作要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运货物的物权变动适用指示交付,卖方转让在运货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以承运人出具的、具有卖方签章及开证行业务公章的运单(以下简称“约定运单”)为表现载体。同时,在运输合同及信用证条款中进行配套的关联设计,明确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保证卖方、买方及承运人在国内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终达到利益相关方(包括银行)控制“约定运单”即可控制在运货物的目的。
2、“新办法”的注意要点
要完全实现间接赋予运单物权属性的目的,运用“新办法”时应尤其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第一,货物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指示交付。第二,明确“约定运单”是卖方转让在运货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意思表示的表现载体。
(2)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第一,承运人货交“约定运单”持有人。第二,承运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约定运单”持有人不能正常取货的,“约定运单”持有人可直接要求承运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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