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少边穷”地方社区矫正发展研究
[摘 要]以广西XL县为样本,对社区矫正工作展开调查,发现“老少边穷”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偏远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经验和资金问题,在发展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上级重视、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只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山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老少边穷”;XL县
为了解“老少边穷”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笔者选择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广西XL县为样本,从2012年2月到2013年2月,先后对该地区开展了三次社会调查,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整理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类似地区社区矫正的一些特点。
一、XL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XL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端,地处桂、滇、黔三省(区)结合部。XL县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山区小县,全县有2个镇6个乡96个村(居)委会765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着壮、汉、苗、瑶、彝等15个民族,现有人口15.4万,其中农业人口占到80%以上。“老”即革命老区、“少”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边”即边境地区、“山”即山区、“穷”则是指经济欠发达。到目前为止,XL县共设立了8个基层司法所,其中8个基层司法所有6个为“一人所”。
(一)社区矫正主体概况
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由XL县司法局负责,每个基层司法所负责相应的乡镇,在农村地区,所谓社区的概念就相当于村庄。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最前线,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对矫正对象的考察和监督,同时他们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八九项法定职责,所以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压力非常大,而真正投入社区矫正的力量十分有限。
对矫正对象个管理,由设在乡镇的基层司法所为主导,由于资源有限,XL县8个司法所有6个为“一人所”,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均由所长一人完成。对由于处于偏远山区,各个村落分布广泛,山路崎岖、交通不便,所以入户访查开展难度大,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主要以电话考核为主。此外,矫正对象会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而在XL县各个乡镇的司法所,对矫正对象来说社区的基本就是其所处在的村庄。但是各司法所只设立在乡镇所在地,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只能到乡镇司法所帮忙打扫卫生。这样的社区劳动既不能让矫正对象所处的村庄的村民看见,也不能帮助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失去社区的劳动就变成了一种形式化的东西,矫正对象为了劳动而劳动,缺少了与同村人的交流。
(二)社区矫正对象概况
截至调查结束,XL县司法局共接收矫正对象63人,其中仅有1人是非农村户口。在63名矫正对象中,属于逐利类犯罪(滥伐林木、盗窃)27人,属于纠纷解决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7人,属于性犯罪1人,属于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3人,属于失范类犯罪(非法持有枪支)24人。可见在贫困地区犯罪多以追求利益和无知犯罪为主。
二、XL县社区矫正工作新动态
2011年4月XL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到调查结束为止XL县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人员和部门的建设上没有得到很完善的发展,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和设备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矫正程序新动态
按照过去的程序,在法院判决生效和矫正对象到司法局报到前会存在一段空白期,在这个期间矫正对象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在此期间矫正对象发生意外也难以判定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他部门与司法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1]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L县司法局和XL县法院在2012年8月,第一次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当庭移交。当庭交接模式的试行,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脱、漏管,避免了矫正对象在法院判刑后到司法局报到前的空白,防止了矫正对象在此期间的意外而导致的责任不清,还尽早掌握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手资料,为前期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矫正设施新动态
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前线,但是各个基层司法所都存在着设备老旧或设备不全等问题,2012年12月,XL县司法局投入社区矫正经费50000元,为8个司法所更新了部分设备,设备的更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改变了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的老局面,但是这些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8个司法所在山区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2013年1月,XL县司法局启动了“司法E通”,让首批矫正对象用上GPS手机,美中不足的是每台手机要收取矫正对象600多元的手机费用,在XL这样的贫困县农民的人均收入仅仅为4000元。600元的手机费绝对不是小数目,加上每个月的使用费用,这也许会变成矫正对象的一个负担。而从行刑成本角度看,社区矫正比监禁刑更节省公共开支。有人粗略统计,在2005年,中国每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平均费用为人民币1.1万元左右。如果参照国外社区矫正与监狱经费的比例的话, 即社区矫正经费不超过监狱经费的20% ,[2]社区矫正既然节省了那么多的国家资金,可以考虑逐步地适当地减少偏远地区贫困矫正对象的花费,或者是向上海等先进地区学习,将手机的购买模式改变成为租借模式(矫正对象只免费拿到手机,只需要缴纳话费,当矫正期到后归还手机),维护贫困农民的生活稳定,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的工作的发展。
三、XL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影响因素
(一)财政因素
根据调查收集到的材料显示,2011年7月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资金仅为8000元,同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为30000元,而普法工作的经费则达到了70000元。2012年12月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上升到了50000元,比较去年提升了很多,但接收的矫正对象已由2011年的6人增加到了57人,接收矫正对象人数提升了近十倍,而在同一时期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经费达到了368000元。而作为试点地区的武汉,“2011年,落实专职社工经费159万元,专项经费125万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经费116万元。2012年,又向财政部门提出将原按每名社区矫正人员1000元拨付专项经费的标准提高到2000元。”[3]
社区矫正是一项刚刚开展的工作,它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相对比较欠缺。对于XL县这样贫困山区县而言,满足经费需求无疑是开展工作的关键一步。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在各方面对山区给予照顾和扶持,这样才能帮助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
(二)地域因素
XL县是典型的山区县,除县城外,各个村落分散在各个山头,形成了“大散居,小聚居”的特点。“大散居”指的是村落与村落之间距离较远,相对于城市的社区而言,社区与社区之间地理位置相对密集;“小聚居”指的是每个村落的面积并不大,居住人口并不多,大家共同生产生活。[4]在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聊天中,他们形象地形容山区的村庄分布是“山看山很近,走起路来远”,加上山路崎岖不平、雨天泥泞不堪,造成了对矫正对象的辅导和监管的困难加大。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于XL县这样的山区县来说要做到《办法》第二十条是很困难的,首先每次查访都需要开几小时的山路;其次如果提前通知矫正对象,按农村风俗矫正对象家里一定会先准备好饭菜,不管家里条件怎么样,不管干警什么时间到,所以为了不增加矫正对象负担,提前通知查访还需要干警们带上一些肉和粮食;最后如果不提前通知矫正对象,当到达矫正对象居住地后,有很大几率找不到人,特别是矫正对象到山里劳作时,即使带上定位手机也不一定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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