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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少边穷”地方社区矫正发展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4 20:2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陆天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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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因素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一部法律、一个机构就可以圆满实现的,而是需要专门的国家机关与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参予,采用多种措施,多管齐下,方可取得预想的效果。[5]但是在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却只是单纯依靠司法局和司法所干警,在一份名为《XL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队伍力量配置情况》的报告中写到:“全县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16人。其中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16人、落实到位16人;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人数为0;目前XL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人数0人,协警员、协理员0人,其他人员0人。”由此看来“有人口无人手”是XL司法局存在的严重问题。根据收集文件显示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员素质问题,XL司法局部分干警全日制教育文凭是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虽然经过在职教育取得大专文凭,但是文化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人员属早年乡镇选用人时剩余人员,政法素质偏低,加上部分干警没有经过业务培训,工作时靠的是老经验和老办法,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和新业务。二是人员偏少问题,目前编制不足,近年来无新人员,又因局机关要增设股室,从各司法所抽调部分干警到局机关上班。三是人员老龄化问题,因编制等原因长期没有人员调入,造成队伍建设断层,部分干警老龄化。四是公益性岗位问题,公益性岗位一直没有安排到位,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0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但是依照XL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缺人又少钱的状况,根本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来完成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个别教育。要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在XL县这样的偏远山区根本不现实。

  XL县其实可以学习罗田县的做法,“在罗田县,作为社区、村( 居) 群众参与的骨干和代表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严格说来,他们也许不大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志愿者的条件,但他们有自身的优势: 跟社区服刑人员熟悉,同宗同族,同本土文化风俗,彼此有高度的认同感和信任度。通过他们独特的极其个性化的方式,将政府及其社区矫正机构所要求的工作落到实处。”[6]这样因地制宜利用地方优势的方法很值得借鉴。

  2.社区矫正矫正对象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重很大的国家,有约7 亿人口生产生活在约100 万个村庄。[7]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我国的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截至2010年3 月,全国已试行社区矫正的地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03234 人,其中属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212833 人,占70. 1%。[8]XL县就是一个典型山区县,全县15.4万人口中有75%属于农村户口,目前XL县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比例更达到了98%。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但是在XL县这样的贫困山区,63名矫正对象中属于逐利类犯罪就有27名,他们因为贫穷而犯罪,而且他们文化水平有限。司法局和司法所要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是相当困难的。

  (四)主观因素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开展和新发展的工作,笔者在进行调查期间也会协助XL县司法局办公室的工作,在办公室时会接收到很多县政府的文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件所占的比例非常之少。在收集到的文件中笔者还发现在XL县司法局人员编制中都是属于政法编制,而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为0人,落实的公益性岗位、协警员、协理员也是0人。XL县司法局为了争取人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曾在2011年11月7日该提交了《关于要求从政府聘用人员中安排10名人员用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请示的情况说明》,但至2013年,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给XL县司法局安排聘用人员。

  在近几年XL县的发展中,发展工作的重点几乎都集中到了经济文化产业的建设当中去,而县城的形象建设和经济的发展确实能给予地方更好的政绩。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和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几乎是两个极端,其实在类似XL县这样的山区小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更多投入和帮助的,能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帮助会极大地促进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四、初步结论

  社区矫正从2002年8月在上海率先试点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其纳入我国的法律制度,期间形成了上海、北京、浙江等一些模式。如“上海模式”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倡导社会工作的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强调社区矫正的社会化、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但是执法环节薄弱;如“北京模式”重视国家的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主导地位,社区矫正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监外执行主体的继承与改革的完善;如“浙江模式”主要是由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拥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支撑、密切的部门配合、充足的经费保障。[9]事实上,2012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本也是以城市社区为基础设计的,没有考虑到贫困山区的现状,因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很多的要求,在XL县这样的山区贫困县很多时候只能是形式或者连形式都难做到。

  总的来说,“老少边穷”地方的社区矫正问题主要存在于自然、资金、人员这三个方面,出路在于通过以资金和人员这两个方面上下工夫,减少自然因素对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影响。在《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中所提到以“县——乡镇——村——中心户”来进行的农村社区矫正运行模式则非常值得借鉴。这样既减少了各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压力,也使矫正对象有了一种归属感和农村少有的“社区”感。利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忙不过来,社区、村居委会插不进去。”[10]的现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家”中矫正的特点。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相关条例的制定中,考虑贫困山区的特点,因地制宜,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参考文献]

  [1]庄乾龙.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 [J].燕山大学学报.2012(13):82.

  [2]吴宗宪.中国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C].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的新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98.

  [3]赵红芬,叶幼丹.赴江苏、武汉考察学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启示[N].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2012.

  [4]丁明亮.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98 .

  [5]同引[3],100.

  [6]许振奇.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J].

  中国司法.2011(11):77.

  [7]张正词.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村庄演化方向研究[J].农村经济问题.2011(11).

  [8]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简报第11期.

  [9]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27-230.

  [10]同引[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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