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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的内涵及价值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2 16:1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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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法通则》的出现让传统的法律理念产生了系列变化,它与形式商法有些相似,研究学者通常将它视作商法规范的立法文件,所以,有人提出,它应被归类为《公司法》等商事部门法。与西方国家主流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法学界通常将法律定义为极具内涵的抽象概念。在这种泛化的界定下,法律理念的概念变得日益宽泛。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增强商法私法自治、为营利提供保障、提升责任感等方面对商法理念展开探究。

  【关键词】商法;商法理念;私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

  随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日益成熟,总纲性民商法律规范的颁发获得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以从商法的层面来看,商法学界对于制定《商法通则》一事的意见基本达成统一,不过《商法通则》立法的相关依据还有待考究[1]。在此背景下,学界目前的探讨课题还停留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一事上,因此,对《商法通则》立法展开深入探究意义重大。

  一、强化私法自治

  (一)商人自治

  在过去,商人自治是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现。从生产时间、生产方式以及具备的内涵,商人自治与私法自治存在明显的差异[2]。私法自治具备特殊性与独立性,而商人自治则是在中世纪商人阶层漫长的进化中演变出来的产物。针对这一情况,德国著名商法学家卡纳里斯教授层提到:"历史相关资料显示,商法为合同自由奠定了良好的基石"。随着西欧科经济、政治、时代背景的不断发展,商人阶层获得了快速的成长,结构体系日益成熟。由于商人阶级的成员因相互存在合作关系,因此拥有共同的利益[3]。为获得更好的发展,突破传统法律的限制,类似商人基尔特一类的商人团体相继涌现。商人团体日益壮大,部分商人依靠经济实力,获得了自治权与审判权。普通法律规范并不适用于商人阶级,为更好地推动商业经济的发展,在市场需求与商人团体的与理据争中,传统法律模式经调整,商人自治就此诞生。在商人习惯法逐渐发展成为各民族国家的国内法与制定法后,商事法律关系成为国家权力干预的对象。不过,根据各国商法内容来看,商人自治原则并未给予详细的界定。至此,商人自治已脱离原有轨道,而成为国家统一立法框架下的理念与原则,并成为私法自治原则在商法中的表现形式[4]。也就是说,即便商人自治能力受到约束,但商法典依旧会逐渐延伸私法自治的领域。举例来讲,在商界行为制度里,各国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正朝着自由化的趋势发展。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它给予了商人特殊的自由权,商人可以不再受到相关管辖法院部分条例的约束。

  (二)私法自治之强化

  由于不同国家的商法内容不一样,对商人的定义也存在差异。不过就当前商法内容来看,商行为已逐步成为了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私法自治不再被定论为商人自治。在商业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化,商法司法属性逐渐提升,私法自治俨然已成为当代商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5]。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也体现了这一要求与发展趋势。因为我国商法当前形式尚未确立,还处于摸索调整阶段,所以只能借鉴相关商事部门法和民法的常见规范。也正因如此,我国私法自治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实现司法理论的实际价值,强化司法自治理念是促进我国商法体系逐步完善的必经之路。

  (三)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能够拥有不被限制的自由,甚至可以说,私法自治自确立以来,当事人将始终受到一定约束,且这一约束力将随着当事人角色的变化产生改变。虽然,强化私法自治意识必不可少,但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障的层面来看,延伸私法自治范围的同时,还是应该给予适当的约束[6]。私法自治工作给予了公司自行决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对公司始终回避利润分配问题采取了有效措施。不过在笔者看来,针对公司股利分配问题,商法采取的放任措施或是限制措施,应以客观、公正、合理的角度展开。但股利分配向来都涵盖在私法自治的内容中,所以即使在必要情况给予干预,也要适可而止,按照规范内容严格执行相关操作。

  二、经营自由

  (一)经营自由的立法模式

  虽然各国商法均倡导经营自由,不过与之相关的明确条例却极其少见。虽然,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时,对经营自由权给予了界定,但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并不高。通常情况下,都是以自由权、职业选择自由等进行概括[7]。在法国《1791年宪法》中曾提到,受到保障的共鸣权利包括:"抛开德行与才能的差异,均有权利从事各种职业,获得各种职务"。相较之下,我国商法内容略显封建保守,经济自由的原则始终不明确,致使宪法的内容一直存在漏洞。而《商法通则》等形式商法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这一形式,对现阶段宪法内容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弥补与完善。利用这一法律认定,对经营自由的有效实施与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经营自由的内涵界定

  因经营自由权在大多数国家还未获得准确的定位,所以长久以来,大多数国家都将经营自由理解为自由权的部分内容。相对而言,我国通常以基本概念的形式对其进行应用,并未对其附带的内涵进行过多评价[8]。当然,也有部分商人对经营自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赋予了深刻的内涵。有研究人员表示,所谓的从商自由,其本质为人的商事资格受到了法律的制约,如若不然,所有人都将拥有按照个人喜好随意开展商事活动的权利。另有研究人员表示,虽然概念界定情况不明,但是依旧可以从自主开业权、营业自主权以及交易自主权这三大板块对经营自由权进行剖析。

  (三)经营自由的限制

  经营自由权与私法自治一样,均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约束的实质内容,即为法律对相关经营行为需符合的相关条件、需通过的相关审核程序做出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经营活动的开展,必须按照法律程序,通过相关审核工作才能继续进行。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法律和政府对经营自由的管理不宜过于严苛,尽量为当事者的基本自由权益提供保障[9]。就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管理的进展情况来看,多数城市管理均存在约束过度的现象。在许多一线城市里,类似路边摊这类销售形势均受到明文制止。城市管理部门常常会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的惩罚。虽然,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以城市市容市貌文明整洁为出发点,但是其行为已严重伤害到路边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自由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在我国十分常见,若想有效改善这一情况,需贯彻经营自有理念,加强民商事主体经营自由权的宣教工作,进一步提升全民对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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